周某佳系周某财的雇员,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周某佳驾车将行人撞伤,雇主周某财是否应承担责任?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胡某14万余元,赔偿被告周某佳、被告周某财1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1日,被告周某佳驾驶车辆由东往西行驶,原告胡某步行由南往北横穿道路。19时47分左右,被告周某佳驾驶车辆行驶至人民大道烟草公司附近路段时其车辆左前侧与行人胡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胡某受伤送医的交通事故。经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周某佳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胡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另查明,被告周某佳系被告周某财雇请的司机。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50万元。经鉴定,原告胡某颅脑损伤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1000元,无护理依赖。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某佳驾车撞伤原告胡某,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周某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各方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被告周某佳依法应对原告胡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周某佳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且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周某佳是被告周某财雇请的司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作为雇主的周某财应对本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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