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杨紫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杨紫方说,张某屡次在微博发表言论,不利于杨紫的名声。张某倒是说,自己的身份证和手机已经丢失,微博帐户已被其他人注册,并且已经签发了派出所证明。
据派出所介绍,没有给张某开过身份证丢失证。北京互联网法院报道说,在杨紫侵犯名誉权的审判中,发现被告人张某伪造了证据,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案情:杨紫方称张某曾多次在其真实姓名注册的微博账户上发表与事实不符,损害杨紫声誉的声明。因此,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当法官进行调查时,张某说微博不是她注册的。法官从微博后端获取的账户信息显示,这个微博就是她注册的。
张某在法庭上说:“我的身份证和手机丢失了,涉及的微博账户不是我的。”张某在法院出示了证明材料的电子版本。
张某提交的几份由公安机关盖章并由民警签名并盖章的证明材料,都声称张某因为丢了手机和身份证而打电话给警察。
经确认,合议庭的三名法官一致认定张某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
最后,合议庭认为,张某伪造了公安机关的多种证明材料,并坚持在庭审中证据是真实的。证据材料对确定张某是否是此案的微博注册人具有重大影响。张的举动严重阻碍了法院对该案的审判,情况极为严重,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重要证据,使人民法院无法审理此案。
之后,判定张某被罚款十万元。被告获悉被罚款10万后,在法庭上哭了。
【法智普法】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智小结:网络上总有一些键盘侠,以为在网上随意说话不会有人找过来,于是就为了发泄自己的情绪,戾气很重,遇到人就骂。结果在法律面前,被吓得泪流面目。
2753
1、对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 2、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级或省级)...
商家口头承诺亦具有法律效力,应全面履行。《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 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商家作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 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依据上述规定...
职业打假人常常在这几个方面进行投诉和赔偿。1.广告、宣传问题。如广告中包含最佳、最高级等广告中不得使用的极限词,广告、宣传语句、文案中存在欺诈行为等。2.无经营资质或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等。如未取得相应的...
意外伤害造成骨折要结合伤情,看骨折是否构成伤残等级,才能确定具体的赔偿具体数额。 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后续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