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受害人张某乘坐被告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高速上被被告周某驾驶的货车追尾,导致陈某汽车撞击到刘某驾驶的牵引车,造成受害人张某当场死亡。事后交警队认定,由被告周某负主责,被告陈某负次责,受害人张某、被告刘某无责。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亲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庭审中,原被告就被扶养人的范围产生分歧。
法院判决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告刘某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扶养人的范围如何界定?
法律评析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内包含受害人的未成年儿子及父母的生活费,而受害人的父母每月均有退休收入,不属于无其他收入来源需要扶养的成年近亲属,不应该认定为受害人的被扶养人。
律师提示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对于受害人的成年近亲属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丧失劳动能力;第二,无其他生活来源。两者缺一不可。
对“丧失劳动能力”应如何界定?
鉴于对“未成年人”这类被抚养人的指标中,明确包含年龄界定因素(即未满18周岁),基于平等原则,对“丧失劳动能力”成年近亲属的衡量,也应该将年龄指标作为其“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因素之一;即“丧失劳动能力”一般应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确认标准,但若被抚养人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也应视为同丧失劳动能力。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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