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彭宇案,想必大家都不陌生,这个事件,一度让“扶不扶”这个话题热度不息。
案件详情:
2006年11月20日晚上9:30,现年64岁的退休员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汽车站向一辆载人少的公共汽车跑去,意外撞上26岁的男孩彭宇急于转车的彭宇立即接了倒在地上的徐寿兰,并把她带到后来到达的徐寿兰一家。在治疗期间,她还支付了200元的医疗费。
此后,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发生冲突。
徐寿兰确定撞人的人彭宇,然后起诉法院,要求赔偿13万多元。
彭宇说清白的。他说,早上,三辆公共汽车同时停了下来。老太太打算乘第三辆公共汽车,然后从第二辆公共汽车的后门下来。下车后,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地上,急忙帮助她。不久,另一位中年男子看到了它,主动帮助这位老太太。老太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都把她带到医院去了。
彭宇继续说道,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是180度转弯,而老太太徐寿兰和她的家人决定他就是“肇事者”。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审判即将开始时,彭宇与徐寿兰达成了庭前和解协议,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赔偿徐寿兰10,000元。任何一方都不能在媒体(电视,广播,报纸,出版物,互联网等)上披露有关信息并发表有关言论;双方撤销诉讼后,将不再执行地方法院一审判决。
尽管“扶不扶”是一个过时的问题,但它始终随着时代的发展产生新的内涵。实际上,大多数人对“扶不扶”的讨论都是从源头开始的。2006年彭宇案的判决当时,审判长的判决引起轩然大波,此后看来,碰瓷的情况有所增加。
1.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当然,针对这个法律条文,有网友提出了质疑:抛开彭宇案判决问题不说,单说举证,究竟谁撞了谁,让谁举证都很困难。如果是彭宇撞了老太太,老太太不能举证,彭宇逃避了责任;如果老太太撞了彭宇,彭宇也不能举证,彭宇就冤枉了。让彭宇举证不是让彭宇证明彭宇没撞人,而是让彭宇证明老太太撞人。所以,有时候该谁举证也是困难重重。
也有人很是赞成:有操作性才会会立法了,证据充分且确凿的情形下是可以适用的。
那么关于这个条文,你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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