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人事争议的案件。
叶某某在2003年入职广东中山某家快递公司,在2011年,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2019年,叶某某通过电话对投递延迟的投诉进行处理。该客户反映因投递延迟赶不上调试,叶某某在沟通时,该客户的情绪比较激动,还带有辱骂性语言,叶某某在听到这些话后,就进行了反击。
在2020年1月8日,公司解除了叶某某的劳动合同,公司认为辱骂客户,属于五类责任。
在2020年2月28日,叶某某申请劳动合同,叶某某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进行赔偿,然而仲裁并没有支持。
叶某某于是就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时认为,由于客户多次对已故直系亲属进行辱骂,属于事出有因,叶某某的行为也并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反劳动纪律,而公司解除叶某某劳动合同的做法并不合理,法院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判决公司支付叶某某赔偿金307840元。
而公司对于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服,又提起诉讼。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国家公民享有人格尊严,企业员工的人格尊严也是有价值的。二审被驳回,维持原判。
每个人都是有尊严的,法律也会保护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在人格尊严受损时,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绝不能遭受他人对自己人格的侮辱。
1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