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人对婚姻无效的关注越来越多,也知道婚姻无效在法律上也不存在婚姻关系。那么,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是什么?
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在法律上的已经构成重婚;虽然双方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用夫妻的名义在一起生活的,就已经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哪种重婚,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都是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都是要禁止结婚的。
(3)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在婚后也没有治愈好。有两个要件:第一,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第二,在婚后还没有治愈,即结婚时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未达到法定婚龄是指结婚时年龄还没有达成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1、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为宣告无效,在经法院的判决后也是无效的,因而婚姻当事人欲主张婚姻无效,应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2、人民法院在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进行审理时,应依法做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造作出后,即就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可以进行上诉或申诉,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3、对于婚姻当事人提出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如果还有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上的问题,可以进行调解。在法院进行调解后,双方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达成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另行制作调解书,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后,即有法律效力。如果经调解,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上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可以在判决书中对该内容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分条款一并进行判决。当事人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条款是不能上诉,但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判决不满意的话,可以进行上诉。
4、利害关系申请人申请婚姻无效的,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对当事人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处理。如果婚姻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婚姻无效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双方也并不存在婚姻关系。结婚是一件大事,只有符合结婚条件才能结婚。婚姻被宣布无效,双方之间也就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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