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一男子因还不起房贷从小区16楼跳下,砸中28岁乘凉女子。目前,两人双双身亡。
这样的事件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为了论述的全面性,也会预先假设一些情况分别分析。
1、假定条件:轻生者未亡,被砸者亡或重伤。 轻生者的自杀行为,无论是否成功,尽管可能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制造血腥的场面、给他人财产或人身安全带来一定的威胁,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等等,但一般不认可其构成犯罪。而轻生者砸伤了他人,给他人的人身造成了确定的损害(死亡或重伤),这要对其行为进行一定的分析。 正常情况下,如果是一个人迹罕至的废弃的楼房,跳楼的轻生行为者,一定不会预见此时会有行人从楼下经过,即使有人经过,不幸被砸,这也是一个真正的意外事件,自然不会让轻生者(未亡)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如新闻中所说,轻生者所跳之楼周围是人员比较密集的场所,轻生者尽管生无可恋,但凭借自身的常识,能够预见到自己跳楼可能会砸到楼下的行人,但他仍然跳楼应是保持一种过于自信、认为可以避免砸到人的心态,这恰恰是过失犯罪的主观表现。也就是说,轻生者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 2、假定条件:轻生者未亡,被砸者轻伤。 在我国的刑法中,过失致人轻伤,不认定为犯罪。当然这种“轻伤”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轻伤”,而是要经过法定的程序由法定的机构进行确认,根据实践,往往刑法意义上的鉴定出的“轻伤”用世俗的眼光看上去不是那么“轻”。这其实是一种审慎的考虑,此处暂按下不表。 3、假定条件:轻生者亡,被砸者任意情况(轻伤、重伤、死亡)。 在我们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必须是一个人(单位犯罪包括法人),这样的一个人,还应当是活人,从刑事责任年龄角度考虑,一般是16岁以上能辨别自己行为的人(“八种罪”为14岁以上)。故如果轻生者已亡,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1、假定条件:轻生者未亡,被砸者受伤或死亡。 轻生者的行为导致被砸者受伤或死亡的结果,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造成损害,且存在过错,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假定条件:轻生者亡,被砸者受伤或死亡。 虽然轻生者已经死亡,但其造成了损害,故法律上一般要求在其“遗产”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遗产不足,则无法再追偿,与我国民间传统的“父债子偿”并不一致。而遗产如果超过赔偿额,则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赔付剩下的遗产。 现在再回到事件本身,双双都已遇难,故刑事责任已不用考虑。而如果是因为房贷偿还不起而轻生,被砸者的近亲属可以主张对贷款房屋扣除银行贷款部分的价值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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