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8月20日晚19时30分许,何某驾驶汽车驶至某大道行交叉路口时撞上了骑自行车通过人行横道的李某,造成李某受伤和车辆受损。李某经过治疗后,鉴定为七级伤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2017年10月,李某、李某的母亲、李某刚出生的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何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责任。何某对事故的事实和责任没有异议,但是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2016年8月20日,事故发生后何某妻子才怀孕,于2017年8月30日产下李某之子,其抚养费不应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侵权事故发生后才怀上的孩子的抚养费是否应计算在赔偿数额中?
以案释法
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被扶养人的范围不能仅以侵权行为发生时实际存在的人员计算,应以“与被侵权人具有法定身份关系,形成法定扶养义务”为原则来确定。对于被扶养人法律并未作出“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实际扶养”的界定,因此,本案中,虽然在事故发生时,李某的妻子并未怀孕,李某之子不具有权利主体资格,但是,李某结婚后生育小孩是人类的自然繁衍,并且在诉讼时效内起诉时,李某之子已经出生,已经成为李某的实际被扶养人,应当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律师提示
我国法律将加害人对受害人扶养的人所赔偿的费用称为“被扶养人生活费”。这里的“扶养”应作广义理解,不仅指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也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以及成年子女对年迈父母的赡养。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失去或者部分失去扶养来源,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人身损害致残或致死的赔偿范围。
胎儿出生前,尚不享有被扶养的权利。但是,胎儿在其出生之前,已经事实上存在,并且终究要出生成为一个活体的人(不出意外的话)。如果作为他(或她)的扶养人被致死或致残,其出生后的扶养权利将会被剥夺或部分剥夺。为了保护被侵权人所应抚养的胎儿出生后的扶养权利,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胎儿是被扶养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可胎儿享有扶养损害赔偿请求权。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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