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雇佣关系侵权行为责任中国法律规定且经常涉及的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雇主损害赔偿纠纷,是指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又称雇员致害责任。另一种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指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中,使自己遭受损害,雇主因此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在这两种情况下,雇主承担民事责任均以雇佣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一、2009年3月13日,被告董艳峰的雇员魏玉峰驾驶被告所有的欧曼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为鲁H73508)及牵引红旗重型普通半挂车(车牌号为鲁H-D555挂),行驶至杭宁高速公路58KM+600M处时(湖州市吴兴区青山地带),因严重超载导致该车轮胎发生故障,为此魏玉峰向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中队湖州支队第二大队求助,原告接到该大队的指令,派原告雇员梅建武、沈英浩前往事故地抢修,在拆卸汽车外挡轮胎时,内挡轮胎内胎发生爆破,造成梅建武死亡的重大事故。 二、后经有关部门鉴定,系被告汽车由于长时间超载,轮胎轮辋不合格,不能承受轮胎内的气压而爆炸,事故发生后,原告已对死者梅建武家属给予足额补偿。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赔偿原告35956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关于原被告在事故中过错责任的认定,法院认为,首先,本案中轮胎爆炸与车辆超载无因果关系,车辆装载的货物重量经车辆的轮胎传至地面,当千斤顶在地上将轮胎顶离地面时,该轮胎所承受的重量已经由千斤顶负载传至地面,已顶离地面的轮胎不再承受车载重量,因此,原告上武汽修厂员工在为已顶离地面的轮胎拧松固定螺母时发生的轮胎爆炸致死,与被告董艳峰车辆装载的重量无因果关系。其次,更换受损车辆轮胎,只有先行对受损轮胎放气减压,才能拆卸轮胎并进行更换,上武汽修厂员工在明知轮胎损伤的情况下,未先行对轮胎放气减压,即拧松轮胎固定螺母进行拆卸,当最后一颗轮胎固定螺母被拧松时,受内侧轮胎内高气压的挤压,易破碎的轮胎钢圈不能承受其压力,遂发生轮胎爆炸。原告方员工未先行对受损轮胎放气减压即拆卸,是发生轮胎爆炸的原因,其行为显属违法操作程序,具有过错。董艳峰雇佣的驾驶员,对内侧轮胎钢圈破碎发生轮胎爆炸没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董艳峰无定作、指示或选任的过失,车辆是否超载与本案的轮胎爆炸不具有关联性,上武汽修厂以车辆超载、董艳峰所雇驾驶员有过错为由,要求董艳峰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上武汽修厂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上诉人上武汽修厂指派雇员梅建武、沈英浩前往高速公路对被上诉人董艳峰的车辆进行维修,在修理过程中因轮胎爆炸致梅建武死亡。现上武汽修厂向董艳峰追偿,应以确定雇员所受的人身损害是否因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为基础,因此需对涉案事故的原因进行认定。对于涉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维修操作不当造成人身伤亡是后果亦是关键因素”。同时,在本案中,董艳峰所雇佣的驾驶员魏玉峰在发现车辆故障后向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部门求助,上武汽修厂雇员梅建武、沈英浩在修理时已明确轮胎损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董艳峰所雇佣的驾驶员魏玉峰已经尽到了妥善处理事故车辆、及时联系公安交警大队维修以及告知轮胎损伤的义务,不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的过失。上武汽修厂主张轮胎爆炸系因涉案车辆使用不当且存在多处不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标准导致,对此,法院认为,涉案车辆发生故障后,董艳峰雇佣的驾驶员魏玉峰停车寻求帮助,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预防,而上武汽修厂派员前往修理也是为了解决车辆故障,在其修理过程中,应查清原因,查勘故障状况,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修理过程中发生意外。现事故的发生与处置不当直接关联,与车辆受损原因无关。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车辆是否超载与本案轮胎的爆炸不具有直接关联性,并无不当。对上武汽修厂的上诉主张,不予采信。
典型意义
案由是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法律关系。在案件中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时,只有与诉讼请求在法律上、事实上直接关联的法律关系才是案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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