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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31个省份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这次都全了)

发布时间:2016-11-01 08:50:49

阅读量:13697

人身损害赔偿.png

综合: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法律读品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客体是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赔偿的方式是财产赔偿,赔偿的义务人是致人损害的致害方。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案件,包括因赔偿义务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3项。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因此,其中涉及到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性支出数据的有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4项。

 


31个省份2015年居民收入支出统计


城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收=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城支=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支=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6.png7.png


人身损害赔偿的13个项目

1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❶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

❷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增加岁数);

❸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


❶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20年;

❷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

❸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5年。




3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4
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计算公式为:


❶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❷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❸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❹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❺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❻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5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计算公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6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❶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❷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7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计算公式: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



8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在工伤事故中,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9
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x住宿时间


在工伤事故中,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10
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住院天数



11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计算公式: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12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计算公式: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3
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取消了农村户口,人身损害赔偿怎么办?


有人已经指出,“户籍制度改革后,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别,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以往民事审判中根据户籍性质作为赔偿标准的做法也就失去了基础,今后民事赔偿的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特别是户籍制度改革之前发生的民事侵权事实在户籍制度改革之后起诉到法院的民事赔偿案件,如何确定赔偿标准的问题,成为一个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问题确如所述,在户口取消之后,如何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适用赔偿标准,似乎并没有明确的意见。如果此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受害人系农业户口,赔偿权利人主张按照城镇户口予以赔偿有关项目,而保险公司或实际侵权人等赔偿义务人主张应当按照农业户口予以赔偿,法院该如何选择赔偿标准?


对于所提出的问题,可能有下述三种意见:


第一、既然户口区别已经取消,那么就应当按照城镇标准统一予以赔偿;


第二、虽然户口区别已经取消,但是城镇和农村的收入和支出在客观事实上确有不同,可以取一个中间数作为标准;


第三、虽然户口区别已经取消,但是不仅城镇和农村的收入和支出确有不同,而且根据既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非绝对以户口作为选择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的唯一条件,所以若无其他权威文件予以支持,应当通过证据规则和法律解释予以处理。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另外,参照《2015-2016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其人身损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上述两份依据均认为当户口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不是正确适用赔偿标准的事实依据时,那么应当立足于证据规则,参考其他因素从而选择适当的赔偿标准。简单而言,在有证据证明的条件下,允许超越户口证据所反映的内容而作出符合法律的评价。


不过,对于其他类型的纠纷,并非一定如此。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诸如此等情形中的规则条文明确指明以户口所在地作为赔偿标准的,或许就少了些许麻烦。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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