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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后,赔偿额有什么新变化?

发布时间:2020-06-16 09:08:37

阅读量:20677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柳杰、马正烨


日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于适用新的城乡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原告获赔偿额比此前的标准增加1万余元,这也是自今年3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实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来,宜兴法院首例适用新标准判决的民事案件。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家住宜兴市丁蜀镇的杨某在过马路时与沈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此后,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经诉前司法鉴定,杨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2020年2月18日,杨某将沈某及承保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138664.03元。


2020年3月25日,宜兴法院道交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杨某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根据事故认定,沈某负全部责任,且沈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杨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付。


3月31日,宜兴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122764.03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庭审中,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认定和司法鉴定意见均无异议。但在残疾赔偿金标准的适用问题上,保险公司要求按照2018年度江苏省常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00元/年计算,结合伤残等级,共计94400元。


但根据最新出台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中关于残疾赔偿金统一标准的规定,杨某可获赔的金额应以2019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与其他相关系数的计算得出,最终杨某可获得残疾赔偿金标准应为52460.16元/年,结合其伤残等级,共计104920.32元。


法条链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三、试行标准:


1、各级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按照下列方式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

根据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被侵权人有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计算公式为:每一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劳动力丧失比例×被扶养年数÷共同扶养人数


3、被扶养人系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除可获得死亡赔偿金中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外,仍有权作为近亲属参与剩余部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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