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个孩子走了。
照片中这个可爱女孩子今年四岁半,在天津市河东区阳光双语幼儿园上大班。三天前的早上七点半,她的父亲把她送上幼儿园的校车,她还笑着跟爸爸说“再见”。谁知这一声“再见”竟成了父女的永别。
她被司机忘在了校车里,在初秋气温依旧达到32摄氏度的这一天。当车门再次被打开时,已经是9个小时以后——幼儿园老师和司机在接她放学时才意识到这个可怜的孩子还锁在车里——找到孩子时,孩子已经全身僵硬,浑身黑紫,衣服和头发都湿透了,早已没有了生命体征。
就这么轻易地,一个鲜活的生命消失在了世上。噩耗传来,孩子的父母经受不住打击嚎啕大哭,他们很难想象,这个4岁的小生命在死前经受了怎样的折磨。
图为涉事幼儿园
当整个事件呈现在我们面前,在为这个可怜的小生命扼腕叹息的之余,事件的诸多情节让我们感觉匪夷所思。我们不禁要问:孩子的死亡,究竟是谁的过错?错者又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对于其中涉及到的诸多法律问题,律师们在法妞问答(微信号:faniuwenda)从专业角度进行了解答。
所谓接送这个女孩子的“校车”其实是一辆别克私家轿车。将私家车作为幼儿园校车,这能行吗?
雷光明律师 | 四川森焱律师师事务所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校车的使用许可是十座以上的载客汽车,载客汽车要符合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标准。
本案中校车是一辆私家车,与安全条例的规定严格不符,幼儿园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了用私家轿车作为校车接送孩子,据家长反映,“校车”司机竟然是幼儿园园长的丈夫。难道随便一个人只要会开车就能开校车吗?
杨佳鑫律师——云南楚大律师事务所
作为校车驾驶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校车为私家轿车,且驾驶员为园长的丈夫,如果校车驾驶人没有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而驾驶校车就是违法行为,将4岁女童闷死在车内应涉及到刑事犯罪。
据校车司机交代,他是因为维修刹车将车停下之后就忘了孩子还在车里。孩子每次上课都坐在前排凳子上,代课老师发现孩子没来上学没有及时通知家长,更没有及时寻找。在9个小时的时间里,孩子就这样错过了被救的时机。
幼儿园疏于管理,应该对这件事负责吗?
温祖发律师 |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侵权责任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到侵害,幼儿园应该承担责任,但是幼儿园能够证明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的,则无需承担责任。因学校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事故的,学校予以赔偿后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查。园方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在孩子没有到园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通知家长,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孩子的生命无法挽回,而她父母的伤心在得知孩子离开的那一刻才刚开始。对于孩子的父母,应该如何向幼儿园讨要说法呢?
张亮律师 |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校车致儿童死亡的案件在新闻中经常报道,校车安全问题也是社会大众广泛关注的。就本案而言,校车应该对儿童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园方擅自安排自己的亲戚接送孩子,造成惨剧的发生。园方与司机之间应该形成雇佣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案件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司机上述行为显然存在严重过错。
另外,本案司机还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是否成立还要看公安机关下一步的调查。
谢欢龙律师 | 陕西法治律师事务所
孩子家长对孩子的赔偿可以跟园方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可以从两点来起诉:第一,合同违约;第二,侵权责任。
这种事故的时效是一年,孩子的父母要在一年之内起诉。
幼儿被遗忘在校车车内的新闻已经不是一次两次出现在公众视线中:
2013年10月15日,湖北省蕲春县狮子镇一2岁幼童被遗忘在幼儿园校车上窒息死亡; 2010年5月19日,广东省潮州市一名4岁女孩被“遗忘”在车内6个小时后窒息死亡; ……
这一幕幕的人间惨剧,为什么接二连三上演?尽管负责接送的老师、司机已被刑拘,但家长一生的痛苦并不能随着老师和司机被刑拘而结束,一次次血的教训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深刻反思。
律师呼吁各相关部门能借鉴好的管理制度,认真彻底执行。学生安全责任必须落到实处,责任到行政部门、责任到校、责任到人,加大对学生接送车辆的监管和投入,加强对校车司机的选聘、管理制度,不能再让孩子们因为行政部门的不作为、学校的错误、司机的过失而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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