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苏州市虎丘区法院
双方争执后
一方因情绪激动
造成心脏病突发
抢救无效后死亡
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则删)
事发前,王某与徐某从同一家保安服务公司被派遣至一家电子公司工作。2018年1月9日,二人因工作原因发生争吵后,王某情绪激动。“我担任保安领班,当晚6点50分左右,我安排他到三号门值班,他不愿意。”庭审中,被告徐某陈述,在拒绝其工作安排后,王某就端了一张椅子坐到门卫室外面两三米的地方,直到晕倒。
病历单载明,120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检查发现,患者无呼吸,无心跳,立即予心肺复苏,并急送医院,有既往冠心病病史。经诊断,系呼吸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经积极抢后于当日晚间死亡。
王某的母亲、妻子及两个儿子一起将徐某诉至法院,认为王某的死亡与被告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要求其承担原告损失共计120万元的三成赔偿责任,即40万元。
庭审过程中,王某的儿子陈述,父亲有7至8年冠心病病史,一直在服用药物治疗。事发后派出所调取的监控他们也都看到,王某与徐某在理论事情,由于只有画面,只看到双方用手比划,嘴上像是在争论什么,时间大概在五分钟左右,期间双方没有发生任何肢体接触。
(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则删)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确定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徐某与王某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徐某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事发时的监控视频中未显示双方之间发生过肢体冲突,根据询问笔录,事发时被告徐某正在与王某沟通工作事宜,王某对被告安排的工作岗位不满意,被告告知王某“你想去哪个门就去哪个门吧”,王某遂去了其工作岗位,后身体不适,整个过程中被告徐某未有任何不当行为。
其次,被告徐某与王某沟通工作事宜本身不会造成王某死亡的结果。王某自身有7至8年的冠心病病史,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二人沟通工作事宜与王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徐某没有侵害王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徐某在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对王某安排工作事宜,不存在加害王某的故意,徐某对王某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于是最终判决如上。
本案中,被告徐某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责任。如果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根据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承办法官提醒,因为每个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承受能力不同,所以不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处理各类纠纷时,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及言行,好好沟通,避免引起不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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