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外国语学校是一所封闭式管理的寄宿制私立学校。2011年,赵某就读于该校初三97班,周一至周五在学校寄宿,周末回家。
2011年4月,赵某开始出现精神异常症状。2011年5月,赵某因作业问题被数学老师叫至办公室,用塑料教鞭打手心三下。2011年10月1日至10月28日,赵某到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9455.3元,诊断为抑郁症(伴精神症状)。2012年1月4日后,赵某多次到某脑科医院就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赵某诉至法院,提出某外国语学校老师对其有体罚行为,并导致其患上精神分裂症,要求某外国语学校赔偿医疗费9455元。
2012年11月26日,法院应赵某申请,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与某外国语学校老师的体罚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意见为:(1)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2)与事件无明确的因果关系。
【问题呈现】
赵某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观点1:学校教育赵某是一份责任,老师利用塑料教鞭打赵某也只是一种手段,适当惩戒也未尝不可,并无其他教育方面的过激行为。另外,鉴定机构也表明“与事件无明确的因果关系”。因此,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观点2:赵某在该校就读,学校及老师有义务观察学生的身心状况,尤其是精神出现异常症状时,作为教育工作者的老师和学校,没有引起必要的注意,反而进行简单粗暴的鞭打惩戒。因此,学校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按例说法】
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是针对赵某所患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的发生与学校教师的体罚行为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鉴定,但对学校教师的体罚行为与赵某病情发展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未涉及。赵某于2011年4月出现精神异常症状,未引起家长和学校老师重视。2011年7月赵某在医院治疗,同年10月1日至28日住院治疗,诊断为抑郁症(伴精神症状)。赵某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出现精神异常症状,学校教师作为教育者,未引起必要注意,教育方法简单粗暴,体罚行为对赵某产生不良刺激,故学校未尽教育职责与诉讼中主张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酌情确定学校对赵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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