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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桌丧命,酒友担责 共同饮酒致人身损害该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1-01-12 14:00:01

阅读量:18090

  近年来,因为饮酒产生人身损害后果,权利人起诉共同饮酒者的纠纷时有发生。说白了就是,有人因为喝酒致伤甚至致死后,酒桌上劝酒的甚至只是一起喝酒的人,也被追究责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对此展开了调研,饮酒出现人身损害,共饮者承担哪些义务?要承担什么责任?法官一一进行了分析

  为什么要对共同饮酒致人身损害民事案件做专门调研?

  北京三中院民四庭庭长宋毅告诉中国之声记者,这类案件数量不多,但往往争议较大:“共同饮酒致人身损害民事案件主要是指,在共同饮酒场合,一名或者多名饮酒者因饮酒过量导致死亡、伤残等人身损害后果,该名饮酒者或其近亲属起诉要求其他同饮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这类案件的绝对数量并不多,但是当事人争议大,而且在社会影响比较大。”

  明确饮酒者承担首要责任,同饮者在正常认知水平范围内有注意义务

  北京三中院最近审理的徐某等人与柴某等十九人生命权纠纷是非常典型的案件。事情就发生在2015年12月31日晚上,一家酒店的厨师长柴某组织酒店的厨师们在一个餐馆聚餐,迎接新年,副厨师长李某饮酒后昏迷。

  宋毅向记者简要介绍了案件经过:“在聚餐过程当中,李某饮酒后昏迷,柴某11人将他送往医院,医院给予了输液治疗,但是没有进行洗胃。在输液过程当中,李某突发呼吸,心脏骤停,后经过医院的抢救,李某于2016年的1月17日死亡。李某的家属徐某等四人就诉至法院,要求柴某等19人赔偿因李某死亡给其造成的各项损失,比例要求是总比例的70%。”

  法院对案件的整个过程进行了调查。民四庭副庭长李春香介绍:“死者的死因,目前来看有两个方面,一是过量饮酒,第二是没有进行洗胃的治疗。”

  李某近亲属告19名共饮者的理由是柴某等人在聚餐过程中有劝酒行为,在送医时拒绝洗胃治疗。那么此类案件法院基本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

  对此宋毅表示:“喝酒如果出现了安全责任,首先要承担责任的是饮酒者自己,我们说这是一个原则,不然的话就会引起社会的恐慌,都不敢交往,所以我说必须首先坚持责任自负。

  第二就是同饮人注意义务,标准必须就是普通人、正常人的认识水平和判断能力,凡是常人普通人无法判断或者做不到的,我们从司法和法律上就不能去苛求。”

  案件分析:

  熟人关系而未尽到提醒义务认定同饮人存在过错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柴某等人存在一定过错。李春香向记者进行了解释:“法院查明当天并非李某与柴某等人的第一次聚会,且当天聚会中李某除了饮用高度白酒外,还饮用了啤酒,柴某等十九人作为与李某较为熟悉的同事,未对李某大量饮酒的行为尽到提醒、劝阻的注意义务,对于李某出现醉酒的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当然,该种判断系基于同饮人是熟人关系,如同饮人是第一次同桌饮酒,对彼此之间酒量并不清楚,则不宜苛以过重的注意义务。”

  但是关于没有对李某进行洗胃治疗,法院认为,不论送李某就医的柴某等人是否表述过拒绝洗胃,都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有明确规定,要采取这种特殊的诊疗方案,是要征求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的。

  本案当中,患者本人已经昏迷不醒,他不能表达意志,如果需要洗胃的话,如果又不能联系到这个患者的近亲属,那么就由医院负责人来决定、批准,是不是采取洗胃的这种诊疗方案。”

  法院判决柴某等人应当承担10%的侵权责任,按生效判决,赔偿原告方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扣除垫付的医疗费,共计14万4500多元,十九人平均负担。

  法官提示:

  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同饮者是否担责

  民四庭副庭长李春香提示,此类案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点调查饮酒过程中、送医过程中以及诊疗过程中同饮者的行为,来判断是否担责:“饮酒过程当中不要斗酒,不要过分地劝酒,而且还要对饮酒人大量饮酒的行为要进行一个有效的劝阻、制止。”

  聚会的时候要注意观察同饮者是否有身体不适,如果有,一定要及时送医,并配合医院完成诊疗措施,包括办理相应手续、联系家属等。否则就是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送医过程强调一个及时性,如果说已经发现这个饮酒人出现比较严重的醉酒情况,不能放任他还处于那种状态之下要及时的停止就餐停止饮酒,视饮酒者的具体情况刚将他送到医院去进行救治。”

  法院特别提示,在同饮人较多的情况下,如经协商由部分同饮人将醉酒者送往医院治疗或者送往家中,一般应视为全体同饮人的行为,据此可以认定全体同饮人是否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同时提示,如果不幸出现共同饮酒致人身损害的事件,相关人员诉讼中应当如实向法院陈述饮酒及酒后帮扶照顾等相关事实,有助于案件得到恰如其分的、公正的裁决。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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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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