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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众体育竞技中致人受伤,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1-08-29 11:00:01

阅读量:16106

职业层面的竞技运动具有详细的业内规则

如果发生人身损害,受到损害的参赛者

一般都能获得保险救济

那么,在非职业层面的体育运动中(如法人、学校

组织的运动以及自然人之间自发进行的运动)

发生人身损害的

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受害人又是否应自担风险?


裁判规则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业余非正规体育运动中发生伤害,应根据合理预见、原因力比例等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过失责任比例——上诉人严某等人与被上诉人袁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对于体育运动本身的风险因素应有一定认识,如在业余非正规体育比赛中发生过失伤害,加害方应承担过失侵权责任,受害方基于其甘冒风险的行为,本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属于共同过失之情形。至于双方的责任比例,则可根据具体情况(包括受害人对运动风险的合理预见、行为人的手段和行为方式、双方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等)予以确定。

案号:(2014)沪一中少民终字第2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4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精选


2.体育运动中未违反运动规则但对他人造成伤害,无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的,可基于公平原则予以补偿——贺双电、康惠津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体育运动具有身体对抗性,具有一定的风险,在参与体育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存在对运动规则的重大违反,即便对参与体育运动的人造成伤害,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此即体育运动中的“自甘风险”原则。但鉴于事故已经发生,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受伤之间存在关联,行为人可根据公平原则对受害人予以一定补偿。

案号:(2017)粤03民终9602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07-20


3.行为人无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不承担过错侵权责任,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王琦与周玉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足球运动作为一种力量、速度及身体对抗性较强的体育项目,身体碰撞在所难免。受害人提交的证据虽然能够显示行为人与自己有身体上的碰撞,但不能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故行为人不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案号:(2017)鲁01民终1814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07-12


4.群众性体育运动中,行为人不存在过错,也不能完全认定由受害人自甘风险,应根据公平原则,由行为人给予受害人合理补偿——刘艳与严伟忠、罗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群众性体育运动不同于职业层面的体育运动,其具有参与性、非专业性及随意性的特点,对风险的保护措施较为薄弱,缺少风险保障机制。公民在群众性体育运动中发生损害,行为人不存在过错,不应适用侵权的过错原则,但也不能完全认定由受害人自甘冒险,否则有悖于开展群众体育运动的初衷。应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由行为人给予受害人合理补偿。

案号:(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01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7-12-31


5.体育运动中受害人受伤,行为人不存在故意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成云鹏与张心才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体育运动具有对抗性及人身危害性的特点,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体育运动参与双方作为成年人,应知体育竞赛潜伏着此种竞赛危险,实际上是对此种活动中风险的接受。参加对抗性竞赛即被推定为同意竞赛中发生的碰撞和由此导致的风险。受害人在运动中受伤,行为人不存在故意,也不违反运动规则,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案号:(2013)沁民崇义初字第0014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4-11-28


司法观点

1.群众性竞技体育运动中侵权责任实务分析

第一,在竞技运动中发生人身损害,首先应当对侵权责任是否成立进行认定。其中,对于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最为关键。而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违反了该项运动的规则对被侵权人造成了人身损害,特别是需要认定行为人的致害行为是否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上述行为存在,则侵权责任成立。如果行为人不存在上述行为,则其侵权责任不成立。

第二,在侵权责任成立的情形下,在学理上有观点认为,参加竞技运动本身构成免责事由,自甘冒险构成减责事由,而司法实践中的相关裁判观点亦对此予以确认。但在我国现行法并未将参加竞技运动以及自甘冒险规定为减责或免责事由的情形下,加之在学理及司法实践对参加竞技运动本身及自甘冒险究竟构成减责事由还是免责事由尚不统一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首先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事实并参考该项运动的规则,查明行为人在竞技运动中的致害行为是否属于基于过错特别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违反比赛规则的行为。如果属于,则应当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裁判由行为人根据其过错程度对被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在运动规则允许范围之内实施,主观上并无过错,则应当认定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双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判决由行为人对被侵权人的损害进行适当的补偿。

(韩蛟:《竞技运动中侵权责任实务分析》,载微信公众号“高杉LEGAL”2017年7月)


2.大众体育运动中适用自甘冒险规则应注意的问题

(1)自甘冒险规则应与公平责任原则结合适用

自甘冒险规则并非完美无缺,它的适用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从国外适用自甘冒险规则的司法实践来看,自甘冒险作为致害人的一种抗辩理由,如果这一抗辩成立,则致害人就会因为受害人的自甘冒险行为而被完全排除法律责任的承担。这就意味着,由于自甘冒险,受害人需要由本人承担所有的损害后果。另一种可能性是,如果致害主体以受害人自甘冒险作为抗辩的理由不成立,则不能免除致害人的责任,甚至致害人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无论是哪一种结果,都对双方有不公平之处,且可能由于损害较大,要么会使受害人因不能得到救济无力治疗和恢复,要么会由于致害人无力赔偿而使得受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救济。因此,为了避免出现因适用自甘冒险规则而造成的不公平现象,近来的趋势是将被害人默示自甘冒险的情形更多的与公平责任相结合。

笔者认为,在致害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体育运动中发生的健康权侵权纠纷,应适用自甘冒险规则。但是,为了矫正自甘冒险规则适用所造成的利益分配不公平的现象,还应该同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用以增加、减轻或者免除致害人的责任。在理论上看,公平责任原则更多的属于一种利益分配的工具,是法律赋予裁判者的一种自由裁量权,是原则性和灵活性在法律适用中的体现。因此,公平责任原则可以有效地弥补因适用自甘冒险规则所带来的利益分配不公平的现象。但需要强调的是:公平责任绝不意味着平分责任。如果为了弥补因适用自甘冒险规则所带来的不足而简单地在双方之间“平分责任”的话,就大大的背离了公平责任原则,也与自甘冒险规则背道而驰。

(2)自甘冒险规则适用排除

一般来讲,适用自甘冒险规则的结果往往是受害人将不能获得人身损害赔偿,这对受害人将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将自甘冒险规则在大众体育运动中的适用严格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以防止其被滥用。笔者认为,在大众体育运动健康权侵权中,如果存在着主观上的故意,不管是受害人的故意,还是致害人的故意,都不能够适用自甘冒险规则,这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因受害人同意而产生的健康权侵权不能适用自甘冒险规则。虽然受害人同意与自甘冒险都是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事由,都会在法律上产生减轻或者免除致害人赔偿责任的后果,但两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原因是,受害人同意只能适用于致害人故意的情况下,而自甘冒险规则只能适用于致害人过失的情况,对于致害人的过失行为受害人是不可能事先表示“同意”的,因此受害人同意只能适用于故意侵权领域。其二,自甘冒险规则不适用于因受害人主观上故意而造成的健康权损害的行为。原因是,既然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损害,则致害人本就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这里,直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可,无需引入其他规则来解决问题。此外,自甘冒险规则也不能适用于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情形。如果受害人独自承担损害后果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则应该以公益保护为先,不得免除致害人的责任。

(韩衍杰:《自甘冒险规则在大众体育运动健康权侵权中的适用》,载《政法论丛》2013年第5期。)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文章来源:法信第1047期    内容编辑:静姥姥   责任编辑:长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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