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读品 作者:陈锦
从凌晨王宝强微博发布休妻声明到现在,朋友圈里的各种烦人的“洪荒之力”消失了,一时间关于王宝强、马蓉、宋喆三人情感婚姻纠葛开始刷屏。
从指责谁是谁非,到互扒出轨证据,从公司股权转移,到亲子鉴定,各路人马好不热闹。
但是,不论哪一个家庭破裂,受伤的不仅是父母,可能伤害最大的还是孩子。
在这场“宝马离婚”案中,宝强的两个儿女无疑是最无辜的,特别是大儿子,但凡关注过这场婚姻纠葛的朋友,大概都会拿他的相片和宋喆做比较,不论是私下,还是公号上,甚至几大门户网站……
(以上图片均由“法律读品”做马赛克处理)
这很不道德!更是违法的!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媒体不能侵犯公民尤其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这一点已经成为我国新闻界和法律界的共识。但是,在实际的新闻报道过程中,媒体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现象却屡见不鲜。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报道多集中在社会新闻、犯罪新闻和慈善救助新闻报道中。
因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六十九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那么媒体如此频繁、高调地发布王宝强儿女的照片,甚至连马赛克都不打,构不成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呢?
我们看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我们可以看到,就连涉罪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都有如此严格的要求,举重以明轻,对于王宝强的这对儿女来讲,难道只是因为他们的父母离婚,就活该受到公众的指点吗?
从新闻传播伦理角度来看,早在2015年6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通知,要求涉及未成年人的新闻报道中,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就目前,我国对公民的个人隐私,远未如西方国家那样被视为不可侵犯的领域和受到足够的法律保护。恰恰相反,窥探和津津乐道别人的隐私,更是许多国人的陋习。特别是新闻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有些媒体人一味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窥私欲,有些公众号一味地追求阅读量、点击量和传播量,而忽视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加速了此种现象的泛滥。
比如前几年众所周知的著名唱歌家之子“李某某轮奸案”,你以为当年新闻报道中的“李某某”不具实名是写着玩的吗?不是媒体瞎,这是对未成年人隐私权最基本的保护手段!
在王宝强离婚纠纷中,我们看到各路人马摇身一变,一下子成为了遗传学专家,拿着王宝强儿女的相片四处比对,评头论足。试想,如果别人把你家的孩子相片曝光到网络上,你又是作何感想?
离婚本身对孩子就已经是一次伤害,孩子到底是谁的对公众而言很重要吗?说到底这只不过是一个娱乐新闻点,它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披露的必要,仅仅为满足成年人的一点窥私心理,媒体人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对无辜孩子评头论足,无疑是对孩子的二次伤害。难道我们成年人的世界就是这样无聊吗?成年人的道德水准如此之低吗?
所以你们都欠王宝强的儿女一个道歉!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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