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李某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六级伤残;李某起诉王某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180余万元。后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
2013年4月10日,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与王某驾驶的搅拌车相撞,车祸导致李某右腿截肢,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2014年的11月,李某顺利生下了一个男孩。2016年,李某受伤治疗终结,将王某及其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该孩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80余万元。庭审中,被告提出抗辩,认为该孩子出生在事故之后,不应成为原告的被扶养人。原告认为,虽该孩子出生在事故后,但是事故造成原告伤残严重,无法继续正常工作、生活,其孩子必然也得不到周到的照顾,故被告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残疾,系对受害人的一种直接伤害,造成受害人因为残疾而导致的将来劳动收入的减少,亦是对残疾前依靠受害人抚养的被扶养人的一种伤害。侵权人对事故造成的伤害赔偿后,理论上已经填平了受害人的损失。本案中,该男孩系在原告受伤后受孕、出生,故不应成为本案中的被扶养人,故其对应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法官说法:
被扶养人系指受害人残疾或死亡前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亲属。该“扶养”应做扩大解释,包含了赡养、抚养、扶养三种法律关系,原则上以法定扶养为限。对于胎儿是否能成为被扶养人,目前理论界还有争议,但多数人认为在满足受伤前怀孕、起诉前已出生等条件后,胎儿的被扶养人身份也可确认。但本案中受害人是在事故发生后怀孕生子,如果法院支持其要求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求,则对被告来说是不公平的。
另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其具体的计算方式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有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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