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是都市人群出行时常会选择的代步工具。对于出租车交通事故,应该怎么确定赔偿责任呢?
对于出租车交通事故,由所在出租车公司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在我国,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的关系主要有四种情形:
1、司机是出租车公司职员,为公司驾驶出租车,利润全部上交,每月领取固定的工资和收入。这种情况,因为驾驶员是公司雇员或职员,由公司承担其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应该的。 2、司机承包公司所有的机动车,每月上交一定的利润,剩余收入归自己,对外仍以公司的名义营业。这种情况实际是一种租赁或者使用权的转让,上交利润是租赁费或者使用费,但不同于一般租赁或使用权之转让行为,因为驾驶员仍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出租,在出租车的车门外仍写有“某某出租车公司”的字样。 3、司机为挂靠承包经营,即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是名义车主,实际车主是司机,对外以公司名义营业。至于营运证,由公司统一负责办理,每月向公司上交一定的费用,这种费用较之承包经营所交纳的费用要低一些。 这种挂靠经营实际上是使用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公司收取该车一定的管理费用,或者使用费用,或叫挂靠费用。 4、“二驾”或称“副驾”:即由承包经营人即“主驾”招聘他人经营,共分三种情况: 相关案例 某年6月8日上午,某公共交通公司司机欧某驾驶大客车,与出租车司机张某驾驶的出租车(某出租汽车公司车籍,车主潘某,张某为受雇司机)相撞,大客车被撞后向右侧冲去,将从这里经过的原告凌某撞伤。 在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区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欧某、张某驾驶汽车行经交叉路口没有确保安全,让行不够,各负同等交通事故责任,凌某无交通事故责任。 原告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229天,在某附属医院住院14天,经法医鉴定为伤残三级。原告以公共交通公司、出租车车主潘某、出租车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下列损失:医疗费85,615.1元,继续治疗费1,146,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95元,护理费14,833.62元,残疾生活补助费84,132元,护理费84,132元,吸痰器800元,交通费3230元,复印费150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合计1,347,742.2元。律师代理费3500元及诉讼费也由被告承担,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公共交通公司辩称:本案不能适用连带赔偿责任,应由各被告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分别承担责任,凌某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和律师费没有法律根据,应重新鉴定。 出租汽车公司则辩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当,出租车只能承担两车相撞责任,不承担大客车撞人的责任,凌某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据不充分。 潘某也辩称:交通队的责任认定不合理;自己无力赔偿;他的车也受创严重。 法院认为:欧某、张某驾车相撞,造成凌某无辜受伤,应承担民事责任。但二人是在履行营运职务时肇事,欧某的赔偿责任应由公共交通公司承担,张某系潘某某雇佣司机,赔偿责任应由潘某承担,潘某所有的出租车车籍在出租汽车公司处,出租汽车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并收取管理费用,出租汽车公司要对潘某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判决: 1. 公共交通公司赔偿凌某损失417,871.55元; 2. 潘某某赔偿凌某损失470,071.55元;€ 3. 出租汽车公司对潘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4. 驳回凌某其他诉讼请求。 整理自:法律咨询和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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