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赵某驾驶小汽车因注意力分散,在拐弯时与李某驾驶的一辆微型面包车相撞。由于李某的车速较快,受撞后偏离原行驶方向,撞到正骑自行车经过该路口的王某,致其倒地后受重伤。赵某与李某亦在事故中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李某要求赵某赔偿损失,王某则主张由李某和赵某共同赔偿。
分 歧
本案中,王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即李某的损害是由李某独自造成的,还是赵某与李某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致王某身受重伤的直接致害人。虽然其侵权行为是在受外力作用的情况下发生的,但李某对于外力的作用和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所以,王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李某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损害结果是由赵某与李某的共同行为造成的。赵某与李某是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权人,应当按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共同承担对于王某的损害赔偿连带责任。
评 析
赵某与李某的违章驾驶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直接关系到肇事车辆双方在对王某的损害赔偿问题上的责任关系。即由其中一方承担责任还是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是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本案中,赵某与李某素不相识,只是偶然的因素使两车相撞,造成了第三人王某重伤的后果。二人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但王某的损失是李某和赵某共同造成的,且不可分割,所以,可以认定赵某与李某的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因此,赵某与李某应当对王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多承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本案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虽然导致交通事故第三人王某受重伤的直接因素是李某肇事车辆的撞击,但第三人王某受重伤的实质是赵某与李某共同违章造成的交通事故的直接结合。
因此,赵某与李某构成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对王某的损害赔偿连带责任。
来源:山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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