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07年8月,皖C10XXXX号长安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刘某撞死,司机负全部事故责任。该车辆登记人是某运输公司,该运输公司于2007年2月将车辆转让给石某,但是仍然挂户在运输公司名下,同年5月石某将车辆转让给常某,常某也未办理过户登记,同时交强险未办理变更手续,保险公司拒赔。刘某的妻子将运输公司、常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运输公司与常某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436500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常某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合计436500元,驳回其他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同时判决某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对常某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车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经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经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交强险的变更手续的,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现机动车所有人)连带承担无过错的连带赔偿责任。机动车虽已经实际交付,但是登记所有人未履行登记协助义务或者容忍、许可实际使用权人(买受人)以其名义运行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应当与实际所有人(交通事故责任人)就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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