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总是不经意就到来,当发生交通事故,遇到驾驶员并非实际车主,双方发生碰撞致一方受伤严重,巨额医疗费该找谁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贾山存为河南省社旗县居民,2016年7月22日23时,贾山存驾驶新AFX989×××号机动车沿Z917线行驶至79公里加900米处时,与相对方向由被告吕国辉驾驶的冀E973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EJ360号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迎面相撞,造成原告贾山存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奇台县公安局认定,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吕国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即被送往奇台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共支出医疗费4664.57元,2015年7月23日原告转院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医院住院治疗直到现在,截止2016年10月14日共支出医疗费147089.22元。诊断原告为颈七椎体病爆裂性骨折并截瘫,脊骨损伤,颈六椎体压缩性骨折、左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头皮挫裂伤、低蛋白血症、骶底部及右侧髋部压疮三期。2016年10月1日诊断证明书记录为:加强营养饮食、全休半年、建议入院治疗、住院期间壹人陪护,晚上一人,白天一人,出院仍需要专人护理,2016年10月14日诊断证明书中写明内容与10月1日一致。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误工期限截止2016年10月14日,护理期限截止2016年9月30日。护理人员为原告的姐姐贾新稳、姐夫孟凡才,二人均为河南省居民。
另查明,被告吕国辉驾驶的主、挂车的实际车主是被告刘晓龙、该车辆挂靠在被告平乡县祥顺汽车运输队,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贾山存驾驶的新AFX989×××号机动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冯静,该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投保每座位100000元限额的座位险。
裁判理由
机动车生交通事故,首先应当由交强险承保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进行赔偿,双方均为机动车的,不足部分依照事故过错比例进行赔偿。有第三者责任险的,应当由事故一方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承保商业险保险公司依照商业险合同进行赔偿。即本案应当先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鹿支公司王虎寨镇营销服务部在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后不足的部分由双方按过错比例承担。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鹿支公司王虎寨镇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贾山存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53419.57元;
二、驳回原告贾山存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新疆交通事故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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