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于是黄骅市某小区的保安,除了日常的安全巡查外,还负责对小区内和门口的车辆停放进行引导。2018年4月的一天,刘某外出回家时,将驾驶的车辆停在了小区门口禁止停车区域。老于正好巡逻到此,向刘某说明情况,要求其将车挪走。刘某不仅没有配合,反而认为老于故意针对自己,与老于争吵起来。情绪激动的他竟然发动车辆撞向老于,造成老于头部外伤、右膝半月板损伤,入院治疗8天。
经公安机关认定,老于伤势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刘某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对于老于在事故中的损失,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公安机关、物业公司都曾介入进行调解,但都没成功,于是老于诉至黄骅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刘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考虑到案情比较简单,案件标的不大,黄骅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想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尽快化解双方的纠纷。当她与刘某沟通时,刘某不仅不配合,还不接电话、不露面,也不接收法律文书。多次尝试未果,王丹寄希望于通过刘某居住的小区监控寻找刘某的踪迹。一天晚上10点,王丹接到物业公司电话,称看到刘某回到家中,王丹与书记员李陆明迅速赶到刘某家,在门口向屋内人释明身份后,屋里反而没了动静。小区监控以及物业反馈的信息能够充分证实刘某此刻正在家中。鉴于刘某拒不开门接收诉状、传票等诉讼文书,王丹进行口头宣读,并作留置送达。
开庭当日,刘某并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处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刘某开车将老于撞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应对老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赔偿老于损失共计7600余元。
判决书送达后,刘某的家人找到王丹,希望对案件再次进行调解。一般情况下,判决后的调解已经不属于法官的工作职责,但考虑到被告的请求,也为了让原告尽快拿到赔偿,帮助双方尽快彻底化解矛盾,王丹再次与原告老于进行了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家人当场给付老于6000元赔偿款。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与老于因口角引发情绪冲动,进而开车撞伤老于,主观上刘某是为发泄不满情绪,客观上造成了老于受伤的事实,因此刘某应对老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有时候,纷争可能只是因为一个眼神、一句话,究其背后原因,其实是负面情绪在主导行为。一时冲动害人害己,我们要学会控制排解负面情绪,凡事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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