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日报;华律网
春节期间,各种聚会频频而来,喝酒助兴自然是少不了,很多人更是喜欢以酒会友,所谓“感情深,一口闷”,但这闷的真的是感情吗?然而,小酌怡情,过度饮酒伤身不说,如果出现了诸如劝酒之类的行为导致喝出了“事儿”还有可能吃官司被判赔偿。
记者昨日梳理广东法院审理的多宗饮酒后“出事”的案件发现,酒局的组织者、同饮者、邀请者都可能被判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
受访法官提醒,无论是饮酒、劝酒还是请客喝酒都要适可而止,切莫乐极生悲摊上了事儿。
案例一 连喝三场喝死人 同饮者大多有责
2013年春节期间,阿娟、小美、阿耀、小杨和阿雄(均为化名)共5人相约在大排档同学聚会。当晚,5人喝了3瓶啤酒。晚上12点多时,小美先走了。饭后,其余4人又去了附近的酒吧喝酒,同行人又喝了1打啤酒。约凌晨2时,阿娟、小杨和阿雄三人回到小杨宿舍,阿雄倒在床上睡了,其后阿娟和小杨又兴致勃勃地把室友的半瓶米酒、一瓶朗姆酒拿出来喝完。
第二天上午8时30分,阿娟因乙醇中毒死亡。
阿娟的父母为此起诉认为,要求四人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共20余万元。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阿娟本人应对后果承担主要民事责任(酌定为70%)。
法院认为,但是同饮者对同伴有相互照顾、帮扶的义务。当晚,阿娟共喝了三次酒。第一次是与小杨、阿耀、阿雄、小美一起,其后小美与四人分开,因此小美对阿娟的死无需担责。
阿娟第二次喝酒是在酒吧,阿耀、阿雄对阿娟继续喝酒的行为并未制止,因此阿耀应承担相应责任,酌定担责5%。
阿娟第三次喝酒是回到宿舍后,故阿雄也应承担部分责任,酌定担责5%。最后,小杨放任了阿娟过度喝酒的行为,故小杨应对阿娟的死承担部分责任,酌定担责20%。
案例二 聚会酒后遭车祸身亡 邀请人担责5%
2014年1月底,小王放假回到梅州丰顺县老家过年。1月30日晚7时左右,小王应同学黎某邀请,搭乘其摩托车到同学吴某家里参加聚会。其间,吴某提供了酒水给多名同学饮用。
当晚11时许,聚会结束。喝醉的小王独自一人骑着黎某的摩托车回家了。当晚11时40分,小王的尸体被路人发现,他因碰撞到路边石头发生事故当场死亡。
小王父母认为,事发当晚与儿子一同喝酒的黎某以及吴某应该承担一半责任,要求他们赔偿丧葬费及精神损失费共34万余元。
梅州市丰顺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黎某存在过错,负有一定责任,因疏忽大意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酌定黎某承担5%的责任赔偿3.3万余元。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醉酒者发生意外,劝酒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倘若在此次聚会饮酒发生意外,那么劝酒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未劝阻者和聚会组织者是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杨环寅律师 解答如下:
在社交活动中,宾客间相互劝酒、敬酒本身并没有什么危害,适度劝酒、敬酒并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者应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当然,劝酒者应当负多大的责任,应当视其劝酒的程度与履行救助义务的程度予以确定。
至于组织者、同饮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则应根据其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加以评价。
另外,饮酒者对于自己的身体情况和饮食禁忌是最清楚的,如果自觉饮酒过量甚至不适,就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应对。
因此,这种情况下,作为饮酒者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故而应当减轻劝酒者的赔偿责任。
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总之,酒文化作为我国社会的一种亚文化,不属于法域之外的空间,尽管成年人有饮酒的自由,但对自身安全及他人人身安全也负有高度的注意和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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