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大街小巷总能见到电动车的影子,电动车载人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殊不知,电动车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交通安全条例,电动车驾驶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近日,园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电动车载人引发的健康权纠纷。
钱某与李某就职单位相距不远,便一直搭伴上下班。一天,钱某骑着电动车载李某回家的路上,突然违章左拐,恰好撞上了正从侧边右拐上来的朱某。只听“哐当”一声,三人两车齐齐翻倒在地,后座的李某肘部骨折,躺在地上直哼哼。
经交警部门认定,钱某驾驶电动车违法搭载李某转弯操作失当,与疏于观察的朱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使两车受伤,人员受伤。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本次事故钱某负主责,朱某负次责,李某无责。随后,李某因健康权受损为由,将钱某与朱某诉至园区法院,要求二人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分别承担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事故致人受伤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合理费用。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中钱某主责,朱某负次责,李某无责。但原告李某违规搭乘被告钱某的电动车,其对造成自身损失具有过错,法院酌定其自担5%的损失。对李某的剩余损失,事故发生在两电动车之间,法院根据各方在中事故的过错程度酌定钱某承担原告剩余损失70%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原告剩余损失3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钱某向李某支付赔偿款23000元,朱某向李某支付赔偿款15000元,并驳回李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本案中,被告钱某用电动车搭载了成年人李某,其行为违反了该条规定,钱某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应承担一定责任。虽然该起事故的发生源于钱某、朱某未遵守交通规则,但李某也存在一定过错,若李某能遵守成年人不搭乘电动车的规定,完全可以避免此次意外。
来源:扬子晚报网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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