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学知识

遭遇理财“飞单”,我的损失谁来赔?

发布时间:2022-05-14 15:59:51

阅读量:15681

所谓理财“飞单”,是指个别相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凭借工作便利,私自销售非所在公司发行的或非公司授权和达成委托销售关系的第三方理财产品,甚至利用职务之便,行诈骗之事。很多投资者因此损失惨重,金融机构商业信誉也因此受损。最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回顾

焦某是某银行客户。2013年1月,理财经理郭某热情地向她推销一款“理财产品”,称该产品是他们行的爆款产品,风险低收益高,该银行是托管银行,有资金保障,可谓是稳赚不赔的好机会。焦某一听十分心动,郭某随即拿出一份某基金公司的《入伙协议》,焦某签署协议并依约向基金公司账户转入120万元。但此后,焦某并未收到“收益”,且到了约定的返还本金的日期,该基金公司一拖再拖,迟迟不予返还。最终焦某没等来本金,却等来了该基金公司实际控制人已锒铛入狱的消息。此时焦某才意识到自己购买的不是该银行自主发行或受委托销售的理财产品,而是郭某利用其职务便利销售的“第三方产品”,自己遭遇了理财“飞单”。焦某认为该银行系“理财产品”的销售者,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在该银行经营场所、工作时间向焦某违规私售所谓“理财产品”构成职务行为;郭某明知其推销产品并非其行代销理财产品,且超出该基金公司经营范围,仍向客户推介和销售并获取报酬,其行为存在过错,误导焦某认为所购买的投资产品系某银行托管或合作的产品,银行工作人员郭某的推销行为与焦某的经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该推介行为构成侵权。与此同时,焦某在交易过程中片面追求高息,缺乏对自身资金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亦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综合分析双方过错大小及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力,酌情认定焦某及银行就投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工作人员郭某违规向焦某推介存在高风险的、非本行发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对焦某投资损失存在一定程度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郭某以工作人员身份,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利用职务之便,向焦某推销《入伙协议》,该行为与其执行工作任务存在内在关联,故郭某行为系职务行为,该银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飞单”产品往往是“甜蜜的陷阱”:“甜蜜”的是虚假的高额回报,是刚性兑付、保本保息的不实承诺,“危险”的是其产品本身多数未达到监管要求,风险大且未经资本合规限制,涉嫌违法犯罪,“爆雷”后金融消费者往往血本无归。

对此法官提示


1►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审慎经营、规范自律


相较普通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往往具有信息优势、专业优势,“飞单”即利用工作时间、工作便利、工作身份、机构信用作为产品合法性的“背书”,甚至以该产品在本行开设了托管账户作为其“安全性”的保障,通过种种手段博取消费者信任,刻意隐瞒关键信息,诱使消费者盲目投资。因此,一方面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加强自律,切勿贪图一时蝇头小利而突破底线,最终身陷囹圄;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应完善内控,严格遵守审慎经营的行业规则,落实内部排查和风控措施,加强实质化审查。


2►消费者应审慎投资,理性判断风险和合法性


法谚有云“再强大的规则都保护不了权利席梦思上的酣睡者,也磕绊不了掘金梦里的舞步”。


投资人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理性谨慎,“擦亮慧眼”。高额利润固然让人心动,但资金安全更为重要。消费者应从正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审慎阅读相关协议,按照日常生活经验、交易惯例、银行的解释指引进行理性判断,充分认识交易风险及自身承受能力,交易后及时通过官方渠道核查相应交易信息。毕竟对于不法分子而言,你看中的是他的利息,他看中的是你的本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来自:仟律网

1541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遭遇理财“飞单” 银行纠纷担保纠纷刑事辩护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精选问答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是什么时间开始的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是什么时间开始的?

土地使用税起征时间会根据登记时间或交付日期等有所不同。具体而言: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开始。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

时间:2022-06-09 13:41

1294次阅读

展销会柜台出租者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吗

展销会柜台出租者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吗?

展销会、柜台出租者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

时间:2022-06-09 10:41

829次阅读

网上贷款签了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网上贷款签了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网上贷款签了合同,如果对方是正规平台还好,如果非正规,建议及早收手。网上贷款如果还不起,将会承担高额逾期费用。 对于逾期费用,不同网贷平台的名称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同。不管是叫逾期罚息、逾期管理还是...

时间:2022-06-09 10:21

911次阅读

业主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暖合同可拒缴供暖费吗

业主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暖合同可拒缴供暖费

供热单位虽然并未与业主签订书面的供暖合同,但事实履行了供热义务。 供热单位已经向业主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将业主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因此,业主以与供热单位未签...

时间:2022-06-09 10:20

1641次阅读

经营者能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吗

经营者能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吗?

经营者能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但是有前提条件,而且不能损害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

时间:2022-06-08 11:06

614次阅读

易轶

易轶

婚姻家事、遗产继承…

咨询我

热门推荐

广西一男子花117万给准儿媳买编制被骗,警方最终抓获罪犯最高院经典判决:银行因虚假承诺“续贷”,骗取过桥方资金,需要依法赔偿过桥方本金及利息损失!!!这种“熊猫银币”项目你投资了吗?小心有诈!遭遇理财“飞单”,我的损失谁来赔?房贷转经营贷,馅饼还是陷阱?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宽限90天!暂缓纳入失信名单,让困难企业“喘口气”不良征信记录超五年未消除,银行是否要承担责任?最高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公告违反《处置公告管理办法》的可能导致转让无效最高法院:上市公司作出差额补足协议,但未依监管规则进行披露,如何认定协议效力?法官总结:财产保全执行案件的办理思路和执行要点国务院:5月1日起,非法集资的损失,参与人自行承担!涉嫌非法集资1395亿!资金用于收购上市公司、炒股、买房……红岭创投18人被移送起诉六大行地产不良贷款增400亿,招行自曝踩雷华夏幸福和恒大,平安入坑54亿宝能城最高法院:金融机构长期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将构成名誉侵权(附十大人格权典型案例)​最高院民一庭:​即使夫妻一方个人投资的独资企业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企业所负债务亦应由投资一方以个人财产承担银行不良资产包转让潜规则那些事儿首例!个税汇算,被查!补税+罚款5万多!税务局紧急提醒!今天起,严查开始!起诉时不知对方名下多少银行账户?最高院:申请保全时可同时请求查询财产!以案说法:高额回报?!小心非法集资陷阱!“个人存取款超5万元要登记”?中国人民银行连夜公告:暂不施行!为什么你所知道的“1%股权控股100%的模式”都是在收智商税最高院:​作为个体工商户的被告在判决前注销,而法院仍判令其承担责任的,二审应否发回重审或改判最高检已明确:此行为不以犯罪处理!两种情况不起诉(办案人注意)如何做好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重磅 |《中小企业合规评价认证标准》起草人征集审核中私募干货|私募法律意见书实操难点及解决方案江苏爆发的两起银行使用客户上亿巨额资金质押签票案@再次重温《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潜在洗钱风险及防范措施浅析(2014)》银行行长贪40亿被判13年:为移民让妻子和老外假结婚,6年给老外生3孩!继承的房屋再转让,如何征税?看官方权威解答委托贷款之委托人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惊天大案!储户不知情,28亿存款在渤海银行南京分行遭“质押担保”并被强行划扣!最高法:单位失信,不得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名单弟弟代办房屋抵押将抵押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被驳回自杀式举报?!私募大V叶飞被抓法院终审:金融机构借款不适用民间借贷4倍LPR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