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学知识

第三人撤销之诉最新类案裁判规则8条

发布时间:2022-05-14 15:58:39

阅读量:19707

规则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专属管辖和破产债务人民事案件专属管辖发生冲突时应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规定。


规则描述: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专属管辖,是指《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59条第3款规定的特别的诉讼管辖,即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其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债务人民事案件专属管辖,是指《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的特殊的诉讼管辖,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有关该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为维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裁判权的权威性,当第三人撤销之诉专属管辖和破产债务人民事案件专属管辖发生冲突时,应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规定。破产债务人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根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专属管辖规定,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应当根据涉破产债务人的民事案件专属管辖规定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则二:对于已生效的公司对外诉讼的裁判文书,股东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规则描述:


股东和公司之间系天然的利益共同体。公司的对外交易活动、民事诉讼的胜败结果一般都会影响公司的资产情况,从而间接影响股东的收益。由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对外活动应推定为股东整体意志的体现,公司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张也应认定为代表股东的整体利益。


因此,虽然公司诉讼的处理结果会间接影响股东的利益,但股东的利益和意见已经在诉讼过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则不应再追加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公司对外进行的诉讼。对于已生效的公司对外诉讼的裁判文书,股东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规则三:民事调解书对未参加本案诉讼的继承人的财产份额作出处理,损害该继承人民事权益的,该继承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规则描述:


在审判实践尤其是家事纠纷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为获得更多的财产利益,故意隐瞒、阻止其他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私下达成遗产分配协议,并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得到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的情形。此种情形,一方面未能遵循被继承人的意思表达,另一方面也阻碍了其他未参加本案诉讼的继承人取得应有的遗产份额,损害了这些继承人的民事权益。


实际上,基于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继承人对于遗产分配标的往往具有独立请求权。因此,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对未参加诉讼而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继承人提供救济,在民事审判中,如若民事调解书对于未参加本案诉讼的继承人的财产份额作出处理,损害了该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应认为该继承人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要件。


在其满足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6 个月内提起诉讼等要件的基础上,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规则四: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让利达成调解协议转让资产,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受让人对债务人调解目的及因此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属明知或能够预见,可以认定调解书内容错误并损害债权人民事权益,应予撤销。


规则描述: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损害了其民事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纠纷情形多样且复杂,对于第三人而言,证明民事调解书内容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十分困难,对于法院而言,民事调解书存在错误与损害并予以撤销亦无明确统一的判断标准。


为了更好地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对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资产,达成了调解协议,且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受让人对于债务人的调解目的,以及因达成该调解协议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属于明知或者能够预见的情形,法院可以认定民事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存在内容错误并损害了债权人的民事权益,应当对该部分或者全部民事调解书予以撤销。


规则五:生效判决认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导致该抵押物买受人实现权利存在障碍的,买受人具有诉的利益,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规则描述: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物权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在三种情形下,抵押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无法对抗抵押物的买受人:


第一,在《民法典》物权编规则背景下,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抵押人所得转让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此时抵押权人不再享有对抵押物的无偿追及权,无法对抗买受人;


第二,若抵押物属于商品房,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无法对抗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价款的买受人;


第三,若抵押物为动产,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被出售,则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无法对抗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由于买卖合同具有相对性,抵押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可能因无法查明抵押物已被出售的情形而径行认定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此时抵押物合法买受人可能无法正常行使权利,对于前诉享有诉的利益,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规则六:基于保全行为对前诉标的享受权利的债权人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规则描述: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确保将来的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或者防止申请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转移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行为会对被执行人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能形成剥夺或限制,同时申请人对于保全财产处分后所得价款的分配享有优先权。


但是,此种优先受偿权并非对被保全财产享有的实体上的权利,案外人无法以查封人的名义参加原审诉讼,因此其也无法以第三人的名义提起撤销权诉讼。案外人的保全权利虽然因为原审案件中物权的成立而受到影响,但其享有的实体权利即债权并未受到影响,仍可以查封、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规则七:受虚假诉讼损害的普通债权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规则描述: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通常限定于《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 59 条规定的第三人范围,债权人通常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但是,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标之一就是遏制、打击虚假诉讼,故为发挥第三人撤销之诉遏制、打击虚假诉讼的制度功能,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普通债权人如果有初步证据证明原审诉讼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主文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系原审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炮制的虚假诉讼的,其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规则八:抵押权人有权就指向同一的建设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规则描述: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催告后逾期支付价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就该建设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


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且该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工程欠款和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时,抵押权人的权益必然会因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而受到影响,此时抵押权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二百九十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第二百九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二百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第二百九十五条 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源:王毓莹主编《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判规则》( 法律出版社)、法盏

来自:仟律网

160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第三人撤销之诉最 诉讼管辖司法文书法院援助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易轶

易轶

婚姻家事、遗产继承…

咨询我

热门推荐

行政赔偿不合理,向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会支持吗?聘请“法律顾问”是企业最高效的投资,6大作用实力证明!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相关裁判规则7条第三人撤销之诉最新类案裁判规则8条刚刚!最高院、最高检联合发布一个重要的司法解释,2022.5.15起施行!顺丰快递邮寄公文违法,必须使用EMS?为什么?这回说清楚了最高法:法院按身份证住址不符的地址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未果而公告送达,程序是否合法?​最高法:法院通过邮寄方式首次送达诉讼文书并签收的,则该地址能否视为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第三人撤销之诉最新类案裁判规则8条突发新规!最高法:关于轮候查封效力有关问题的最新通知(全文)关于规范律师收费,有人说法律服务是奢侈品?​关于民事主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最高法裁判: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后,即直接公告送达的,违法!最高法民一庭:原告胜诉,法院应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直接向被告收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支付宝及微信律师调查令等最新指引(2022版)拼多多法庭上回复:小数点后至少有6位,0.9%是0.9996427%···最高法院“四个严禁”整治年底不立案:今年11月29日至12月17日收案数比去年同比增长93.80%最高法裁判:一审中未提出鉴定申请,二审中是否还可以提出该项申请?​最高院最新裁定:​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之证明力不能等同于民诉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最高法院:作为再审事由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中的“法律”应指向实体法,而不应包括程序法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的5类问题​最高院最新裁定:​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之证明力不能等同于民诉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冲上热搜!星巴克被曝使用过期食材,最新回应来了→张家慧案后续:38名律师被查,有律所被吊销执业证(附名单)新规| 最高检:防止认罪认罚案件“走形式、强迫认罪认罚”法院:电子证据需要提供原件吗?当事人如何保存?(附六大常见电子证据审查要素)全国首例!2名女生同居,产下一女!谁才是亲妈?法院这样判…一名律师两名法院副院长一同受审,其中一副院长今年被法官网上举例举报最高法院再次明确: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同案同判(2021.12.1 施行)法院“管不着”?该案管辖权该如何确定?山东高院 36 条措施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最高法民一庭: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如何认定原件?副本又如何认定?(2021.7)新规!禁止律师违规炒作案件在门口加装鞋柜和窗户,被邻居告了!是否要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