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东海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对于不可抗力进行了定义性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体现了三个不能,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非人为可以控制的客观情况。大致分为几类情形:一是自然灾害,如洪水、台风、冰雹等;二是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整体性环境治理影响等;三是社会异常事件和传染病害疫情等,如战争、骚乱以及当前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等。
在合同条款中未约定不可抗力的,不影响直接援引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由法律规定的,作为法定的免责条款具有当然适用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与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条款约定的方法一般有三种:
一种是概括式,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规定不可抗力含义,不具体罗列可能发生的事件。如果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双方对其含义发生争执,则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机关或法院,根据合同解释规则确定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另一种是列举式,即在合同中将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列举出来,凡是发生了所罗列的事件即构成不可抗力,反之则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第三种是综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体含义,又列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事件。
不可抗力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之一。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了不可抗力事件,当然可以据此免责;但是基于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附随义务,以不可抗力意图免责的一方当事人负有提供不可抗力证明责任和及时通知相对方的合同义务,特别是合同特别约定了当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应负有证明责任和通知义务,如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和/或未尽到通知义务的,不能当然免除相应的合同责任。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终止合同效力,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
情势变更并未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是在社会实践和司法实务中出现的足以影响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首先排除了不可抗力适用情势变更的范围,可见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如下:
1.发生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或交易目的确实发生重大变化,注意不是一般变化;
2.情势变更情形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相关情况会发生或者较有可能发生,即表明其知道相关情势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并不适用;
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也就是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件所引起。如果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这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要件;
5.情势变更发生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对当事人产生显失公平的法律后果,是对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一种合同权利保护措施。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当事人来讲主要有两个效力:1.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可以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平衡,使合同的履行变得公平合理。变更可以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变更,如合同标的数额的增减、标的物、履行价款、履行方式的变更等;2.解除合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规定,如果变更合同尚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就可以进行解除合同。根据人民法院在处理援引情势变更情形时,对于合同当事人要求变更、解除合同是有选择适用性的,通过变更合同能够处理显失公平现象的,一般不会支持当事人提出的解除合同的主张;只有当变更合同仍然解决不了显失公平问题时,才会允许当事人通过解除合同来终止合同的履行。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均能引发合同履行的障碍,但是二者还是具有以下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
不可抗力为法定免责事由,适用于违约责任(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情势变更仅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适用免除合同责任;
2.造成的后果不同
有些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是绝对不能克服的;情势变更可以相对克服,只是继续履行将会显失公平,不利于债务人;
3.免责程度不同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一方当事人当然免于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在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即使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不当然免除该当事人对相对人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性质不同
在不可抗力下,当事人如若以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权利为形成权,只要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履行了附随义务,即可发生法律上的后果,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情势变更情形下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不能自行决定,须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
请朋友们注意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不同,在具体合同条款内容设计上加以注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文中错误之处也请予以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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