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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廊坊市王德青等人黑恶势力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应给予严厉打击的紧急情况反映

发布时间:2020-09-23 17:33:36

阅读量:14129

尊敬的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局长赵晋进同志您好!

我是廊坊市中科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人赵海军,现向您反映家住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乡董家村137号的王德青等人常年非法经营高利贷对与有个人借贷关系的我公司已故原法人王洪星实施非法拘禁和限制人身自由,王洪星身心因受到残酷折磨得重病,因王德青阻扰,得不到及时治疗,最终导致王洪星死亡。期间,王德青强行逼迫王洪星出具虚假廊坊市中科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王德青之间¥220万元的虚假借据和房产担保及以物抵顶协议,在王洪星死亡后王德青依此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实施诈,具体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逼死王洪星的主要经过:

王洪星同胞弟王洪月在2019年6月19日《关于王德青非法放贷及使用非法手段讨债举报材料》中言到:“被举报人王德青多年以来伙同王克兵等人以出借资金为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名义为正常借款,实为违法放高利贷,利息高达月息0.06元,甚至个别案例高达0.1元;以此谋取暴利;并采取软暴力等违法形式讨债,具体表现为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出资雇佣社会势力人员堵截债务人及中间人。

在2014年经王克兵介绍,王德青与罗江利和王洪星认识,经洽谈达成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60万元,借款人为罗江利,担保人为王洪星;此款项转入罗江利的妻子吴锐卡中。交易成功后,借款人罗江利每月按0.06元/月的利息支付给王德青,具体支付的时间、金额不详,后由于借款人无力偿还此等高额的利息及本金,承受不了出借人的重大压力,采取了躲债的形式离开了本地,电话等所有联系方式全部改变,再也无法取得联系,致使出借人不能收回理想中的利润,王德青即将此债务转嫁到给了王洪星,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

之后由于王洪星的资金周转也出现问题又与王德青发生了借贷关系。金额大概为¥20万元,利息也按照约定的¥0.06元/月付了一段时间。在无力支付高额利息的情况下,王德青等人胁迫王洪星将产生的利息再出具借款收条,一并计入本金再行收取利息,采取了利滚利的计取方式。故借款只有收款手续,并无转款记录。之后王德青等人见王洪星实在是无力偿还本金及利息,又胁迫王洪星利用职务便利将廊坊市中科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实行以物抵债的形式来支持他们的违法行为,并胁迫王洪星重新出具了伪造的借款手续。以便向廊坊市中科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达到他们的不可告人的目的;为了达到此目的王德青贴身跟随、限制王洪星人身自由达一个多月之久。地点在廊坊市广阳区的鼎兴公寓A座903室或者宾馆。在此期间王德青每天负责看守,限制其出入自由,在王德青本人有事外出时王德青就让自己的女婿或者其他人代替看守。在此期间内王德青还胁迫王洪星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的工地两次,两次均为王德青本人开自己的车胁迫王洪星及司机等人前往。事情处理不顺利还存在撕扯现象,此事均有本公司的施工现场人员亲眼目睹。由于办理的事情未能顺利完成,王德青将王洪星再次胁迫回到廊坊的住所。在王洪星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间,相关人员及本举报人均与王洪星通过话,主洪星均表示行动不自由,说话不方便,回头再联系。而且在人身自由受到控制期间,廊坊市中科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赵海军(现法定代表人)和被害人王洪星通话时,发现他身体不适,咳嗽不止,赵海军劝王洪星抓紧到医院进行治疗,王洪星明确表示行动不自由,身边有人看守不让走。因为王洪星身体最近都不好,属于高危病人。身体不适时应及时到院治疗,在王德青对王洪星限制自由期间,王洪星也向其提出身体不适需要到医院就诊的要求,但王德青一直置之不理,敢误了王洪星最佳治疗时间。此行为一直持续到2018年8月。据相关人员说王德青伙同王克兵和王洪星共同做局,欺骗刘志武借钱给王洪星,实际借款金额大约¥20万元,但他们对刘志武及外界人士声称¥40万元,实际为王洪星给出具借款手续,并签订虚假的购房合同,制造虚假的转账手续,实际只是王德青将款代王克兵走下账而已,王克兵本身并没有借钱给王洪星,但王洪星要给王德青出具借款手续,无形中又加大了借款数额,但借款已还给了王德青,并且在刘志武处骗取的借款中归还了王德青借款总额中的¥10万元,还款后王德青等人才允许王洪星回到北京的家里(此类借款及还款的手续王德青并未归还王洪星,商定待王洪星回廊坊时再办理手续)回家后王洪星就住进了北京市朝阳区的垂杨柳医院,经检查由于长期咳嗽未及时治疗造成肺部积水,心脏衰竭,直至2018年10月13日晚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德青对王洪星所做的违法事实,原王洪星的司机赵金龙亲眼看见。并大多时间都在现场,可以作为第一证人说明本事实。并有赵海军等人均可证实。

综上所述,本人举报王德青等人以下违法行为: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放高利贷牟取暴利;

2、违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贴身跟随,实行软暴力、非法拘禁,给他人造成了极大的身体及心理上的压力,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造成抢救无效死亡。

3、伙同诈骗他人巨额财产。

以上情况均属事实,望相关部门彻底查办。

二、王德青依据上述所述的虚假债务材料,分别向廊坊

市广阳区法院和张家口康保法院提起¥50万元和¥170万元的虚假诉讼实施诈骗。

王德青利用原法定代表人王洪星死亡之前,掌握廊坊市中科建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的机会,逼迫王洪星签订债权债务凭证都加盖着公司公章涉及的金额共计¥220多万元;其中¥170万元是以廊坊市中科建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康保波茨坦公馆5套房签订的以房抵账借款协议。

在王洪星死后王德青向康保法院起诉:其中的¥50多万元是以民间借贷为由在廊坊广阳区法院起诉。共计涉案¥220多万元。

按王德青的法庭陈述是分20多次出借,时间跨度3年左右。因为王洪星已经死亡,借款的真相归根到底是被控告人“套路贷”,没一分钱进入廊坊市中科建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账户,也没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进入了王洪星本人账户。

在没有一分钱进入控告人账户,也没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进入王洪星账户的情形下,20多次借贷涉及¥220多万元都是现金不符合交易习惯。接日生经验法则,可是王德青竟然在本息没归还的情况下,继续出借款项,且达到20多次,时间跨度三年,王德青在康保法院起诉时提交的他自已的银行取款记录上,把1万多元的金额变化也陈述为是控告人借款,廊坊市中科建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房开公司,如果真是资金周转需要借贷,不至于单借一万多元,这些银行取款记录基本上都是存款进去再短时间取出,一看就是做的假的银行取款,王德青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控告人借款事实,通过诉讼方式骗取廊坊市中科建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财物,金额巨大,已经完全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非常遗憾的是,无论廊坊市广阳区法院还是张家口市康保法院面对铁的事实和证据,还是没有揭开王德青通过法院实施巨额诈骗的真实面纱,违背最高法院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迳作出支持王德青以诈骗¥220万元为目的虚假诉讼,分别作出(2018)冀1003民初6032号判决和(2018)冀0723民初1147号判决,廊坊市中科建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廊坊市中级法院和张家口市中级法院分别作出(2019)冀10民终3427号和(2020)冀07民终252号判决,最终使王德青的诈骗行为彻底披上合法的外衣,堂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人民政权的专政工具,由于执法者的渎职,摇身一变,成了诈骗分子实施诈骗的工具,人民可怎么活?私营的小微企业可怎么过?

这样的荒唐事件如得不到彻底纠正,人民法院主张公平正义人民还会信吗?执政党必将随之失去民心,国也将不国了,因人民法院在党委的直接领导,出现这样的荒唐事,人民会要问,党如何领导的?

最要命的是,现在法院明知判的不公,整天堵着企业大门、追着企业屁股、掐着企业脖子执行,万般无奈,才向领导求助,望领导在百忙中给予关注并给予批示,责令相关法院彻底纠正错误做法,指令司法机关严惩王德青为首的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为民除害!

此致

   反映人:廊坊市中科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赵海军 电话 15324139999

 2020年8月28日

本文系律师投稿,本站只做展示,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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