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案 情
黄某未经许可发布含有小P肖像的视频,并在视频中恶意丑化、污损小P肖像,构成对小P肖像权的侵害,遂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在该视频平台向小P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及维权费用5000元。
案涉视频均以北京环球影城威震天表演者为主,其未在案涉视频中加入任何个人评论,不可能对作为未成年人的小P造成不良影响;关于打码视频,系其使用视频编辑软件中的贴纸功能,用软件自带的卡通贴纸模板遮挡住与威震天互动的观众,达到无法辨认出特定某人的效果,其在编辑和发布过程中没有任何恶意;且在视频平台收到小P父亲私信后,已第一时间删除了案涉视频。鉴此,不同意小P诉讼请求。
争 议 焦 点
黄某发布视频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小P的肖像权。
裁 判 结 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一、被告黄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在该视频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向原告小P赔礼道歉(内容经法院审核,发布后保留时间不少于30天);
二、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P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P合理开支5000元;
四、驳回原告小P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裁 判 理 由
法 官 说 法
法官 朱晓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若肖像权人为未成年人,制作、使用、公开该未成年人的肖像,需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4号《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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