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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将企业全称作为关键词链接不正当竞争案件

发布时间:2022-06-06 16:20:05

阅读量:10559

首例将企业全称作为关键词链接不正当竞争案件

—— 会甲公司、奇虎公司与美津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决要点】

奇虎公司在其经营的“360搜索”平台设置竞价排名程序,接受搜索推广客户提交的“关键词”及与特定网站的链接申请,并收取竞价排名费用。奇虎公司对客户申请的“关键词”,在进行系统自动审核及人工审核后,经过审核的“关键词”及其链接才能出现在搜索结果显著位置。因此,奇虎公司对会甲公司提交的“关键词”具有相应的审查的义务但由于奇虎公司对会甲公司故意将他人企业名称全称,即“天津美津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搜索的关键词并链接自己的网站,明显疏于审查,存在侵权嫌疑。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奇虎公司对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其疏于审查的行为是导致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的必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奇虎公司应与会甲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津民终15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会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美津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美津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7年的会务服务企业,注册使用有“美津会议一站式会议活动管理服务商”官方网站。被告会甲公司同样从事会展会务服务,自2018年起注册使用提供该服务的“酒店哥哥”网站。被告奇虎公司是网站“360搜索”的经营者,该网站提供付费的“竞价排名”服务,购买该服务的客户可向奇虎公司提供关键词及网站链接,后者会将两者匹配后显示在搜索结果前列。


2020年3月,会甲公司将美津公司全称“天津美津会议服务有限公司”设置为关键词添加进360搜索网站,并通过了奇虎公司的自动及人工审核,使社会公众在360搜索查询原告时显著位置出现被告广告,点击后立即跳转至被告网页。


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判决观察】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1.美津公司与会甲公司是否具有竞争关系;2.会甲公司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3.如会甲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奇虎公司是否应与会甲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4.会甲公司和奇虎公司应否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5.美津公司主张诉请赔偿的金额是否适当。


关于美津公司与会甲公司是否具有竞争关系问题。从双方营业执照标明的经营范围看,双方均具有会议服务的业务。从双方经营的网站看,双方均存在利用互联网从事会议服务的业务。故,可以认定双方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


关于会甲公司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会甲公司为开展会议服务业务,通过“360搜索”竞价排名方式扩大自身竞争力,本属于正当行为。但其在利用“360搜索”竞价排名过程中将美津公司全称“天津美津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关键词,并将该关键词与其网站“酒店哥哥”设置链接,直接导致社会公众在搜索“天津美津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时,在搜索结果的显著位置出现“天津美津会议服务有限公司酒店哥哥』网免费在线预订”、“天津美津会议服务有限公司0服务费!推荐低价好场地”等字样,并配有包含“酒店哥哥HotelGG.com”等文字内容的图片,点击上述文字或图片立即跳转至会甲公司旗下网站“酒店哥哥”,使得社会公众产生“酒店哥哥”网站即为美津公司网站的误认,使美津公司减少甚至失去了被社会公众搜索到的机会,必然使美津公司失去被客户优先了解并进一步建立交易的机会。另外,从美津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其参与起草《会展项目管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受托进行第五届世界智能大会智能科技展招展事宜、参与筹备2019第19届世界生产力大会中国智慧品牌暨生态文明发展高峰论坛等,可以认定美津公司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可以认定,会甲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如果会甲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奇虎公司是否应与会甲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会甲公司和奇虎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问题。美津公司主张奇虎公司与会甲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贵任。本案中奇虎公司的行为是在其经营的“360搜索”平台设置竞价排名程序,接受搜索推广客户提交的“关键词”及与特定网站的链接申请,收取竞价排名费用,对客户申请的“关键词”进行系统自动审核及人工审核。只有经过审核的“关键词”及其链接才能出现在搜索结果显著位置。奇虎公司既然对客户提供的关键词进行收费并排名,就应具有审查的义务,而面对会甲公司故意将他人企业名称全称作为搜索的关键词并链接自己的网站,存在着明显的侵权嫌疑,却疏于审查,对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其疏于审查的行为也是导致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的必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奇虎公司应与会甲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美津公司主张会甲公司、奇虎公司发布声明,为美津公司消除影响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会甲公司将美津公司企业名称作为关键词在搜索结果中出现“天津美津会议服务有限公司酒店哥哥网免费在线预订”、“天津美津会议服务有限公司10服务费1推荐低价好场地”等字样,并无贬低、诋毁美津公司形象的词语,并不必然造成美津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结果,美津公司亦未提供会甲公司、奇虎公司的行为对其商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证据。故美津公司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美津公司主张会甲公司、奇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并赔偿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70,410元的主张,因其未提供因会甲公司、奇虎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及会甲公司、奇虎公司因涉案行为获利情况,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均为会展服务行业的情况、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特点及影响、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持续的时间、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疫情防控因素等,依法确定会甲公司、奇虎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鉴于美津公司在三个月内两次进行内容基本相同的公证,扩大的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二、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上海会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天津美津会议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0元。

二、驳回天津美津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第一,会甲公司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如果会甲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奇虎公司是否应与会甲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第三,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是否适当。


一、关于会甲公司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


第一,关于美津公司与会甲公司是否具有竞争关系。美津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含有“会议及展览服务”,会甲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含有“会展会务服务”。因此,从经营范围看,双方均具有会议服务的业务,且从双方经营的网站看,双方均存在利用互联网从事会议服务的业务。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美津公司与会甲公司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并无不当。故对会甲公司关于会甲公司和美津公司不具有竞争关系的主张,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美津公司企业名称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力。依据原审期间美津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其参与起草《会展项目管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受托进行第五届世界智能大会智能科技展招展事宜、参与筹备2019第19届世界生产力大会中国智慧品牌暨生态文明发展高峰论坛等,可以认定美津公司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影响。故原审法院认定美津公司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无不当。会甲公司和奇虎公司关于美津公司的企业名称不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主张,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会甲公司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原审期间美津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会甲公司利用“360搜索”竞价排名过程中将美津公司全称“天津美津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关键词,并将该关键词与其网站“酒店哥哥”设置链接,直接导致社会公众在搜索“天津美津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时,在搜索结果的显著位置出现“天津美津会议服务有限公司酒店哥哥」网免费在线预订”、“天津美津会议服务有限公司0服务费推荐低价好场地”等字样,并配有包含“酒店哥哥HotelGG.com”等文字内容的图片,点击上述文字或图片立即跳转至会甲公司旗下网站“酒店哥哥”。因此,上述行为一方面使得社会公众产生“酒店哥哥”网站即为美津公司网站的误认,另一方面也使得美津公司减少甚至失去了被社会公众搜索到的机会,必然使美津公司失去被客户优先了解并进一步建立交易的机会因此,可以认定会甲公司针对美津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会甲公司与美津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美津公司企业名称具有一定影响力、会甲公司针对美津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原审法院认定会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当。


二、奇虎公司是否应与会甲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问题


本案中,奇虎公司在其经营的“360搜索”平台设置竞价排名程序,接受搜索推广客户提交的“关键词”及与特定网站的链接申请,并收取竞价排名费用。奇虎公司对客户申请的“关键词”,在进行系统自动审核及人工审核后,经过审核的“关键词”及其链接才能出现在搜索结果显著位置。因此,奇虎公司对会甲公司提交的“关键词”具有相应的审查的义务但由于奇虎公司对会甲公司故意将他人企业名称全称,即“天津美津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搜索的关键词并链接自己的网站,明显疏于审查,存在侵权嫌疑。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奇虎公司对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其疏于审查的行为是导致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的必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奇虎公司应与会甲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因此,对奇虎公司关于其作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已经依法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应判其与会甲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主张,二审法院不支持。


三、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是否适当问题


本案中,在美津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及会甲公司与奇虎公司的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会展服务行业的情况、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特点及影响、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持续的时间、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疫情防控因素等,依法确定会甲公司、奇虎公司连带赔偿150000元,并无不当。故对会甲公司、奇虎公司关于一审判决数额过高的主张,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会甲公司、奇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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