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有位网友找到仟律网小编,想要说说心里话,小编当时就知道这位网友肯定是遇到法律问题了,在得到网友的同意之后,下面就使用这位网友的真实事情和大家讲一讲里面的法律知识。
网友:xx小编在吗?我因为约会被逮捕了,我感到非常的沮丧,可以走法律途径获得帮助吗?
小编:可以详细说一下具体情况吗?
网友:我在微信上遇到了一个女网友。聊了一会儿,我们去开房,结果以卖淫罪被逮捕。
小编:你们之间是进行性交易吗?
网友:没有啊,吃饭了就开房。我付的饭钱和房子的钱。
小编:红包、贵重礼物之类的呢?
网友:给了500块钱的微信红包。那女孩出去之前不应该先发个红包吗?
小编:兄嘚,你的约炮费用可不低啊!
那么,约炮发微信红包是嫖娼吗?
这实际上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法律问题。要理解这一问题,首先必须厘清与之相关的法律概念。
法律规定的卖淫、嫖娼是指同性之间、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的不明确的性关系。从主观的角度来看,妓女与嫖客发生性行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赚钱,而不是为了情感、激情或生理需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目前,对于卖淫嫖娼的认定,权威观点认为“利润”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财产或其他物质利益。大多数人也同意这个观点。在实践中,只要涉及金钱、财产或其他物质利益,公安机关将其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性行为涉及金钱和财产的交换并不一定属于卖淫和嫖娼。
男子在约见过程中所发生的吃饭、开房费用属于日常生活的正常费用,与是否卖淫、嫖娼无关。
男人在约会过程中给女人买的礼物,或者微信红包,当然不属于用金钱或财产作为性媒介的情况。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没有金钱和物质的支持,约炮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公安机关在侦查此类案件时,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供词、手机通话记录、微信红包的具体数额,进行综合判断,区别对待。不要冤枉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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