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法律是罪犯和守法人士的大宪章。我国关于犯罪和处罚的书面规定,不仅是对守法人士的提醒,也是对罪犯的人权的保护,使其免遭不当的惩罚。由于不作为罪在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不限制不作为的设立条件,很容易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随意出入,侵犯人权。
案件详情:
刘某和孙某在网上相识,相约在酒店开房。刘某事先服用了药物。在这个过程中,刘某突然呼吸困难,脸红。孙某穿上衣服匆忙离开了。走的时候顺便和前台说,有人在某个房间心脏病发作了。服务人员拦截了孙某,要求孙某付款并负责刘某的事务。当孙某转身要跑时,两人撕打了起来。路人得知真相后,拨打了120。五分钟后,120赶到,证实刘某已经死亡。后来经医生证实,即使提前半小时救援,刘某也无法得救。
这个案例的一个关键是医生的确认报告:即使提前半小时救援,也无法挽救男子的生命。
《刑法》对不作为的条件作了规定:在我国刑法中,作为罪是常态,不作为是例外。刑法中的犯罪大多是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不作为犯罪没有刑法上的明文规定。
怎么判定有没有作为呢?
第一,必须有行动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涉及的酒店是该场所的经理。如果客人在这里有危险,酒店经理有责任抢救。当酒店的经理不在现场时,前台的工作人员就是实际的经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当孙某告诉客人房间有危险时,前台工作人员有义务及时登记,提供现场救助或拨打120。其次,在这种情况下,普通工作人员没有急救常识,有些病人无法移动,只要前台工作人员打120,就算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前台工作人员将客人置于危险之中,孙某只是因为费用的原因而与客人发生冲突,未能履行自己的行为义务,被怀疑为不作为罪。在这种情况下,孙某和刘某只是在网上见面开了一个房间,没有义务去救孙某。
第二,必须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即前台人员尽其所能,如果结果可以避免,就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即使前台人员不与刘某某打斗五六分钟,根据医生的诊断,刘某某也不可能获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前此,本案中,前台人员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阻却不作为犯罪的成立。
孙某和刘某的关系只是网上相约开房,不存在刑事义务。因为双方都是成年人,他们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刘某的直接死因是药物服用过量。导致心脏停止跳动。因此,孙某没有刑事责任挽救刘某的死亡。当酒店的前台工作人员知道有客人在酒店有危险时,他们有义务积极营救。根据仟律网小编的分析,前台工作人员有救助的义务和救助的可能性,但由于缺乏避免结果的可能性,不构成不作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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