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胡晓敏、胡某一先后分别借款给同村人曹达旲(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到期后曹达旲以各种理由拖着不还。胡晓敏、胡某一无奈,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令曹达旲归还胡晓敏本金35万元及利息,归还胡某一本金40万元及利息。两案生效后,曹达旲并未自觉履行。胡晓敏、胡某一经多方打探,有知情人告知,曹达旲原先名下的多处财产此时已经“不翼而飞”。
原来,曹达旲(男)与蒋某霞(女)签署了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的分割如下:位于上海某地区的房产属于妻子蒋某霞所有;位于昆山的房产和位于常熟的房产各归丈夫曹大东所有;曹大东放弃了如皋一个村庄的房产,把自己的一份给了两个孩子。
胡晓敏、胡某一还了解到,曹达旲、蒋某霞之前曾在昆山和常熟出售过两处房产,曹达旲、蒋某霞离婚协议中获得的房产一文不值。也就是说,胡晓敏、胡某一已经不可能单从曹达旲现有的财产中要求还本付息了。
胡晓敏、胡某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曹达旲、蒋某霞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
被告蒋某霞辩称,两原告对被告曹达旲享有合法债权,但与自己无关;两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自愿离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的财产作出的分割是基于财产的取得和使用现状,被告曹达旲并非无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损害曹达旲债权人的利益。故两被告的离婚协议不具备可撤销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法智案件分析:
法院认定,曹达旲和蒋某霞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将大部分财产交给了被告蒋某霞。两人的行为是恶意串通,并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意图造成曹达旲无法履行债务。对债务规避能力的假象,不仅损害了胡晓敏、胡某一等人的债权,也违反了诚信原则。因此,被告曹达旲、蒋某霞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被依法撤销。
本案中,首先,胡晓敏与胡某一享有的债权发生于曹达旲与蒋某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通过诉讼形成生效判决,胡晓敏与胡某一系适格主体。
其次,曹达旲与蒋某霞自愿协议离婚并处理相应财产,系对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曹达旲与蒋某霞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约定将绝大部分财产无偿转让给蒋某霞所有,曹达旲与蒋某霞的行为显属恶意串通,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的方式意图造成被告曹达旲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以逃避债务,不仅胡晓敏与胡某一享有的债权造成了损害,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作为债权人的胡晓敏、胡某一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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