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
臧某林与吴晓丽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两人在婚姻之外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一天,臧某林的小女儿在本村小组微信群里转发了一个视频,内容是一个小三在街上被人扒光衣服,臧某林的大女儿、儿媳妇都在群里进行评论,对视频内的小三进行了抨击,但未提及吴晓丽。
当天晚上,臧某林的妻子胡晓敏发觉臧某林与吴晓丽发生不正当关系。第二天早上,胡晓敏在村里游泳池洗衣服时,遇到正在洗衣服的吴晓丽,两人发生激烈争吵。
吴晓丽回到家一个小时,在家喝农药自杀,被人发现后送到医院进行抢救。住院期间,臧某林一家通过他人转交,给吴晓丽送去医疗费15000元。半个月后,吴晓丽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吴晓丽家人遂将臧某林、胡晓敏、臧某林的大女儿、小女儿、儿媳妇都告上法庭,以臧某林诱使吴晓丽发生关系为由,要求臧某林赔偿吴晓丽损失的20%合计8万多元,以臧某林家人辱骂为由、宣扬吴晓丽隐私为由,要求臧某林家人赔偿吴晓丽的损失50%20多万元。
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侵权案件中,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需要符合三个条件:一、受害人存在损害后果;二、行为人的行为存在过错;三、行为人的过错与受害人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件分析:
臧某林的行为:
臧某林与吴晓丽发生不正当关系,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的忠诚义务,必然存在过错。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行为发生时,一般社会大众可以预测到可能会发生某个后果为判断依据,如果可以预测,则可以认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否则,就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而臧某林与吴晓丽发生不正当关系时,一般人难以预测该行为可能导致吴晓丽自杀,所以不能认为臧某林与吴晓丽发生不正当关系与吴晓丽的自杀存在因果关系。
臧某林家人的行为:
臧某林家人的行为分两部分,大女儿、小女儿、儿媳妇在微信群里转发视频并抨击小三的行为,臧某林妻子与吴晓丽发生争吵的行为。
大女儿、小女儿、儿媳妇在微信群里转发视频,未提及吴晓丽,也就不存在过错,同时,转发视频及评价的行为显然难以让一般人预测到可能会导致吴晓丽自杀,所以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臧某林妻子与吴晓丽发生争吵,是作为一个妻子对小三破坏家庭的正常处理方式,要求其与小三和平相处显然属于强人所难,所以臧某林妻子的行为也不存在过错。
综上,臧某林家人对吴晓丽的自杀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智小结:
吴晓丽的自杀是自主选择的结果,是自身追求发生的结果。抛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大的原因是其与臧某林违背道德,发生不正当关系所致。吴晓丽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臧某林虽然无需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但道德上的谴责是跑不了的。
原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吴晓丽家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67元(原告预交5667元),由原告吴晓丽家人负担
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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