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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乾隆的后人起诉易中天

发布时间:2020-07-13 16:48:45

阅读量:15677

这半年涉及名人名誉侵权的事件(案件)有两件,一件是爱新觉罗氏投诉著名学者易中天骂乾隆;一件是《雨巷》作者戴望舒女儿状告福建教育出版社等单位名誉侵权案。

首先看第一件。

最近一次演讲中,易中天讲到乾隆皇帝时十分气愤,骂“乾隆是王八蛋,60年没干好事”。这引起了自称努尔哈赤后裔的爱新觉罗·焘赤的不满。

6月30日,爱新觉罗·焘赤来到北京市海淀区民委投诉易中天,理由是:乾隆在位60年的功绩彪炳史册,易中天粗暴歪曲了乾隆皇帝。他希望有关部门予以调查,并澄清真相。

再看第二件。

福建教育出版社在其微信公众号及“腾讯新闻”手机APP上发表了《戴望舒:雨巷虽美,抵不过寻死觅活的丑姿态》一文。2019年10月,戴望舒的女儿戴詠素以侵犯戴望舒的名誉权为由,将福建教育出版社、腾讯公司、字节跳动告上了法庭

2019年12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福建教育出版社在其“腾讯新闻”手机APP及微信公众号刊登向戴詠素的赔礼道歉函,并赔偿戴詠素精神抚慰金1元及其他损失3300元。

目前,爱新觉罗·焘赤只是向民委投诉易天中,如果他以侵犯乾隆皇帝名誉权为由起诉易天中,法院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先看看起诉条件。我国新修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民起诉的四项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爱新觉罗·焘赤起诉易中天,上述条件中的(二)(三)(四)项没有疑问,但是否能满足条件(一),即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呢?

在戴望舒女儿戴詠素的提起的侵权案中,法院受理了这起侵权案,并支持了戴詠素的大部分诉讼请求。显然,法院认为戴詠素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那么,爱新觉罗·焘赤呢?

对于《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中所说的“直接利害关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文规定。如何认定有“直接利害关系”?

观察上述两起事件(案件),我们能发现一个共通点——即后辈或者后人,爱新觉罗·焘赤是乾隆的后人或者后辈(自称),戴詠素是戴望舒的女儿。

对于名誉侵权最权威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因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其近亲属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该司法解释对主张精神损害的主体予以界定,即“近亲属”,戴詠素显然属于“近亲属”范畴,而爱新觉罗·焘赤则不是。

就笔者来看,最高法之所以用司法解释规定“近亲属”,让后人为死亡的自然人主张名誉权,有其自身法律考量。

“近亲属”一词让笔者想起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五服”说。所谓“五服”,是指自高祖以下的男系后裔及其配偶,即自高祖至玄孙的九代人。民间通常认为,家庭出了“五服”,便不必拘于宗族礼法,同宗同族人的关系亦不必像先前那么亲密。

当代法律显然不能用“五服”来界定“近亲属”,毕竟九代人的跨度少则180年,多则300年。庞大的家族,会诞生数以万计的后人。如果“五服”内的后人都是适格当事人,那具有诉讼权利的当事人便不可胜数,法院还忙得过来么?

何谓“近亲属”?我国《民法》《刑法》《行政法》对此界定并不一样,法理上对于“近亲属”的界定亦有许多争议。依照最近颁布的《民法典》,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时又规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

就爱新觉罗氏案而言,由于时代久远,他是否属于乾隆的后人(后辈),乾隆是否是他的叔祖,本身就需要论证。此其一。乾隆死亡到现在已有300多年历史,其后人估计有十五代左右,早已出了“五服”,遑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基于以上两个原因,即便爱新觉罗·焘赤真是乾隆的后人(后辈),也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他若起诉易中天,法院大概率不会受理。

笔者因此认为,涉及侵犯死亡自然人的名誉侵权的,其后人若提起诉讼,对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的界定,则不能超过《民法典》规定的“近亲属”的范畴。

其实,世上并无完人,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唐宗宋祖也好,秦皇汉武也罢,再雄才大略的人也会有瑕疵,正所谓“是非功过任后人评说”。

依照当代史学界的普遍观点,乾隆皇帝在位60年,有闭关锁国之过,也有稳定边疆之功。易中天对乾隆的评价是学术问题,是观点问题,难免产生争议。至于他骂乾隆,则涉及道德层面,法律不能干预。(彭德江律师工作室原创)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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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名誉侵权法律 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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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程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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