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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冠疫情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0-04-16 11:46:35

阅读量:20292

新冠疫情以来,很多企业、个人的合同履行受阻或履行不能,合同履行的主体都在想方设法降低疫情给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建立信任,磋商解决,另行达成协议,为上选。疫情导致履约障碍,应第一时间书面告知对方,让对方尽量提早做准备,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损失。告知的内容,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疫情确实给履行造成了障碍,可以将具体影响表述一下,例如疫情封城,交通受阻,货物无法送达;其次,由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履行的法律上的不能,例如国家明令限制某类产品的生产、销售或出口。当然,在《合同法》有两个法律工具值得关注,一是不可抗力,二是情事变更。

一、不可抗力的认定和适用

要达到法律上认定的不可抗力,必须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并不能克服,是一种客观事实。疫情满足了不能预见这一要件,但要想认定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要还原到具体场景,不应一概而论。例如,国内受疫情影响无法供货,但可以想办法动用库存或从国外疫情较轻的国家供货。而就疫情的严重程度是否足以导致合同整体无法履行,也要看具体情况,例如租赁合同履约时间尚余三年,疫情影响的时间是三四个月,你不能直接起诉以不可抗力解除整个租赁合同。另外,因合同迟延履行,遇到疫情影响,也是不能免责的。

二、情事变更的认定和适用

不可抗力主要用于免责,同样由此效果的,还有情事变更,虽未

被同“不可抗力”一起列入《合同法》,但是“情事变更”被规定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从法条规定上看,不可抗力的适用是很严格的,情事变更较不可抗力的规定在适用上较为温和,是比不可抗力更为常见的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理由。适用场景也较为常见,例如本次疫情确实给企业带来了困难,原料短缺或价格上涨,这些都给合同的履行带来了显而易见的影响,按照之前合同条款的履行,显然会出现不公平的情况,这时企业可以援引情事变更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总体上看,因疫情影响,直接援引不可抗力进行免责的,从实务中看,胜诉的案例很少。在对外贸易中,若国际贸易合同的准据法是英美法,其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更为严苛。

作者:季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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