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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告方,一件还未开始就结束的案件

发布时间:2020-03-10 15:36:46

阅读量:14228

案件详情

2019年12月9日,原告张某以2被告不履行《赡养协议》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何某1,何某2,要求二被告支付赡养费,医疗费,护理费。

何某2无奈之下,委托了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饶国洪律师作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支付父母赡养费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作为被告方,这个案件看起来很难胜诉。

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与委托人进行了长达两个小时的谈话,了解案件细节,要求其如实告知案情,不得有隐瞒,并要求当事人联系证人,律师安排时间调取证人证言。

对证人进行调查了解到:为了更好地照顾原告及其丈夫何某3,两被告在本案发生前,召集亲戚及被赡养人开了家庭会议,签订了《赡养协议》,约定:两被告分别对一位老人进行生活上的照顾,原告由被告1进行生活照顾,原告丈夫何某3由何某2进行生活照顾。

诉中,原告申请追加其丈夫何某3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律师接到上述消息后对当事人进行案件分析,告知其父亲何某3作为或者不作为原告可能出现的诉讼后果。最终,当事人何某2父亲何某3决定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律师了解到的案件事实为:本案的发生为何某1与何某2之间的矛盾诱发,由何某1亲戚安排进行的诉讼;另原告有轻微的意识障碍(无相应鉴定意见可以证明)。本案发生之前一个月,原告已经回到娘家,一直不与其丈夫见面。

基于此,律师结合相应法律规定,打算不从直接实体进行答辩(但是实体答辩要准备好,作两手准备),而是从程序上入手。

2019年1月13日开庭在即,开庭前一日晚上,与何某2进行了细致的电话沟通。律师心里希望开庭时原告到庭,这样便于律师的诉讼策略的实施,并再次向何某2确认原告是否有轻微意识障碍,再次得到了肯定答复。

2019年1月13日,上午九点开庭,庭审开始,法庭纪律宣告完毕后,原告代理人宣读了起诉状,被告1答辩为:原告起诉事实与理由成立,并指出被告2的种种不对;接着律师代何某2进行答辩如下:一、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本案的提起是否为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二、、、、、,三、、、、、;四、、、、、、;五、、、、、、。

鉴于律师的答辩,法官请原告到审判席上回答问题。法官重复三次问了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想做什么?原告三次回答均是想离婚;法官又问:“起诉状上的内容你知道吗?”原告回答不知道。法院再次问:“起诉状上的内容有人读给你听吗?”原告回答没有人读给她听。法官继续问:“你的代理人是你自己委托的吗?”原告回答:“我亲戚帮我委托的。”

法官让原告回到其原告席上,并对其代理人进行发问,代理人回答:“原告张某本想离婚,但是代理人告知她离婚离不掉,让他告儿子给付赡养费。”

法官立即敲击法槌:“休庭。”(未经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双方辩论及最后陈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律师结语:案件自起诉之日起,就存在着诸多情况的变化,这些情况的变往往不是当事人能控制的,但是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不同的应对策略。

END

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43号11楼

作者:饶国洪律师;电话:15283097537。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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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程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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