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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要拒绝代理"套路贷"民事纠纷!!!

发布时间:2020-09-13 18:00:02

阅读量:14747

原创—朱连秋律师13930151097

4月9日,青海省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在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因为林小青律师同案被提起公诉引发全国律师广泛关注。


同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套路贷的四个司法解释出台摘抄部分内容如下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5)协助办理公证的;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上述规定中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办理公证,办理不动产过户,提起诉讼或仲裁都是律师可以代理的业务范围。无论法院对林小青律师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上述司法解释规对律师代理涉嫌套路贷民事纠纷案件敲响了警钟。律师要拒绝为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拒绝代理上述民事纠纷。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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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律师要拒绝代理" 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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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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