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购买了一套精装修商品房,本想省去装修的各项麻烦,没想到在收房时却发现房屋漏水,几经维修也不见好转。陶某只好暂时租房居住,生活很不方便,陶某认为开发商应当为自己的损失买单,而对方却表示不愿承担,陶某能否成功维权呢?
陶某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精装修房屋,拿到钥匙后却发现房屋装修没有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而且存在多处漏水的情况,经过维修仍然无法正常入住。房产公司表示,关于漏水问题,经维修陶某家水管处已经不漏水了,但陶某坚持要砸开地面检查,但砸开地面后并没有其他漏水点,公司已将漏水部分维修完毕,不能入住是陶某自己造成的。 双方各执一词,陶某认为开发商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讼要求对方将所有设施及房屋内装修恢复到合同约定标准;请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自己支付因房屋不具备入住条件给自己导致的房租损失6000元。房产公司表示同意对维修现场恢复原状,但不同意负责赔偿陶某租房的费用。 法院审理 房产公司虽然对漏水部位进行了维修,但并未将涉诉房屋内因漏水造成的损坏部位恢复原状。所以对于陶某主张要求将涉诉房屋内的设施及装饰装修按照合同约定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时,陶某因涉诉房屋漏水及未及时恢复原状导致其无法实际入住属事实,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房产公司应予赔偿。最终,陶某的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01
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有关于违反精装修标准赔偿条款的,业主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索赔。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赔偿条款,业主发现精装修房存在质量问题时,也有权要求装修方承担房屋修复责任。此外,业主还有权要求赔偿因装修质量问题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在修复期间的合理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精装修房购房合同时应明确装修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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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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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如果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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