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并经银行多次催要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正文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1)溧刑二初字第216号。
2.案由:信用卡诈骟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媛。
被告人王某某,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汤建国。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日。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0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办理了该行的龙卡汽车卡1张(透支信用卡),卡号是XXXXXXXXX。自2011年1月6日至2011年3月25日,恶意透支金额达19 395. 71元。到还款期限后,被告人王某某拒不归还其透支的本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的工作人员自2011年4月29日起,以电话催收、上门送达催收通知单、发信函催收等方式多次催收,被告人王某某拒不归还透支款。2011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溧阳市公安局别桥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4的罪行。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已归还全部透支款。
2.被告辩称
被告人王某某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三)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办理了1张卡号为xxxxxxxxxx的龙卡汽车卡(具有透支功能)。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持该卡自2011年1月6日至2011年3月25日期间,恶意透支人民币19 395. 71元。
到还款期限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的工作人员自2011年4月29日起,以电话、上门送达催收通知单、发信函等方式多次催收,被告人王某某拒不归还透支款。
2011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本市公安局别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归还全部透支款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那XX的证言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出具的催收记录台账、征信审核情况表、龙卡汽车卡申请表、机动车销售发票、汽车行驶证、龙卡贷记卡上门催收记录、催收回执、信函收据、交易明细、证明、银行存款凭条;
3.物证龙卡汽车卡1张;
4.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处理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
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6.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09)溧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前科情况。
(四)判案理由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并经银行多次催要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现又重新犯罪,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归还了全部透支款及利息,并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根据上述事实及各方面的情节,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作出如下判决:
1.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王某某的卡号为xxxxxxxx龙卡汽车卡,予以没收。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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