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5月,程女士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装修公司对程女士的房屋进行装修,如果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返工费由装修公司承担。程女士应在装修公司将工程结算书报交5天内结清尾款,如果未付清尾款,装修公司有权不予签署保修单同时不承担保修责任。工程完工后,程女士认为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尚有15万元尾款未付,并将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修复费用等经济损失50万元。装修公司称,施工过程中程女士并未提出质量异议,不同意赔偿上述损失,如果程女士没有付清工程尾款,其有权不签署保修单同时不承担保修责任。本案就工程质量问题及工程修复造价进行了两次鉴定,分别花费鉴定费用10万元与3万元,鉴定结果为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修复造价为2.8万。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合同中约定了未付清工程款项,装修公司有权不签署保险单,同时不承担保修义务,但因装修公司无法证明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向程女士寄发了工程结算单,在工程款支付问题上程女士确实应支付尾款,但并不构成违约,且鉴定诉争工程确实存在诸多质量问题,据此判决程女士向装修公司支付工程款15万,装修公司向程女士支付修复费用28万。
法官释法
装修工程质量问题及保修问题是业主需重点关注的问题。如果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装修公司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此建议业主在签订相关合同时,一定不能忽视保修条款,且保修条款应对应具体的保修项目区分保修期限。一般装修工程及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供暖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屋面防水工程及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5年。在装修工程竣工后业主应及时索取保修单。一旦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应及时向装修公司发出保修通知,要求予以修复,若其不按保修书约定保修,则业主可以自行委托其他有资质单位保修,由原施工的装修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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