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外地消费者葛女士来函12315中心反映5月初在我市某房产中介认购了屯溪区元一大观7号楼1506室(房屋面积为69.84 m²),认购前咨询销售人员该房屋室内面积是否达到50 m²以上,后得到肯定答复。但支付定金后咨询销售人员,被告知该房屋公摊面积达到房屋总面积的32%,室内面积实际只有47 m²,来电人认为销售人员存在欺骗行为,现要求退还定金遭拒,于是希望工商部门帮忙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屯溪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了解,葛女士支付房产中介10000元定金,已开具房产中介收据,当事人双方签订认购协议,并非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协议内容简单,权力义务约定事项较模糊,且认购协议乙方并非该房产中介,而是另一家中介公司。为维护葛女士的合法权益,屯溪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联系房产中介公司负责人多次调解,最终同意退还定金10000元,葛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退还房产定金引起的消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按照此条款,定金做为担保性质是不能退还的,但是该案例中葛女士当时所签订的只是双方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一种意向性的协议,该协议并未约定房屋买卖的一些具体问题,缺乏构成合同的一些基本要件,且双方并没有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以在法律上房屋的买卖关系不成立。另外该中介公司在销售房屋过程中,葛女士被明确被告知该房屋室内面积达50 m²以上,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所以房屋中介收取的10000元定金应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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