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高院 公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
结合审判实践,
小编给大家整合了几个
民间借贷风险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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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多,利息多少受法律保护?
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到: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在24%之内,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
民间借贷纠纷多,利息多少受法律保护?
国家不会干涉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为了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规定了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
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4、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
案例回顾:
明知借款用于贩毒,借贷行为不受保护
王某系毒贩,为筹措贩毒资金向张某借款2万元。张某明知王某借款系用于贩毒,仍与王某订立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10日,借款利率为日息千分之三。后张某起诉王某,要求偿还借款。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后,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问清借款用途。如明知借款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贩毒、赌博、走私等)时,应拒绝对方的借款请求,否则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三
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会如何处理?
借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先行处理。公众对于嫌疑人编造虚假项目、进行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诱使出借人出借款项的,公众应当理性理财,不得贪图高息出借款项。
案例回顾:
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借款合同被判无效
李某以非法转贷为目的,多次多笔向多人借款。王某明知李某借款用于非法转贷仍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借给李某30万元,月息3%,借期半年。后李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随后,相关刑事判决书认定,李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清偿本金及利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借款合同损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涉及犯罪行为,应属于无效合同。
法官说法: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对于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定问题应视情形而定。具体而言,如果借款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出借人的犯罪行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先行处理。如果借款人对于出借人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错,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即使出借人的借贷行为由于影响金融秩序而涉及刑事犯罪,亦不影响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四
法院对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是如何处理的?
对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涉嫌轻微违法或犯罪的当事人,视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回顾:
1500万元借款仅有借条,借款人诉请被驳回
张某诉称,2014年王某急需资金周转,向自己借款15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在庭审过程中,王某不仅对钱某的诉讼请求等主张毫无异议,亦对巨额借款现金形式支付、巨额融资借款未约定利息等异常情形也不予反驳。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钱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活动,尤其是标的额较大的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承担支付方式的举证责任。但这并不表明只要当事人双方认可借款事实,法院就会依照借款人的主张作出裁判,法院仍然要按照法律要件的构成、合同履行行为等进行综合认定和判断,本案中1000万借款现金支付不合常理,未约定利息亦不合常理,出借人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巨额借款的现金来源,并就以现金方式进行金方式进行交付及未约定利息作出合理解释。这样做可以避免一些人为达到侵占他人财产等目的,与他人串通,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转移财产。
五
对于资金出借人而言,如何降低风险?“小编来支招!
保留证据最重要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于出借人来讲,一定要保存收集好证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但是,这些证据与传统的证据有很大的不同,不仅数量大,而且也有可能被修改,或者说容易遗失。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这些电子证据并不能单独使用,也就是说在法官判案的时候,他会结合其他的一些书证或者是其他的证据来对这些电子的信息进行比对,或者是说互相来印证,这样的才能最终做一个事实的判断。
借条书写要正规
大量的民间借贷是在熟人之间发生的,所以就写得很简单,通常是这样的:
这样的借条,很多具有法律作用的要素都没有,一旦发生争议,很多问题就没办法解决,对出借人十分不利。
具有法律作用的借条应该
具有以下几个要素↓↓↓
工具/原料
1、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书面约定。其主要内 容应包括金额、币种(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凡合同中无特殊约定的,均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利率、期限、用途和还款方式等。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很少有人签订 正式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往往被简化为借条,只要借条中能体现出借贷的内容,借款合同关系也是成立的。借贷双方无论是怎样的关系,出一份书面的借条还是很 有必要,既然借条都出具了,那么在借条中再多写几行字,把还款期限(如无还款期限的约定,则允许借款方随时返款)、利率等约定一下,这样就可以避免将来产 生很多无谓的麻烦。
2、怎样约定利率和计算利息
在民间借贷中,我们经常遇到事先扣除利息的现象。表面看,出借方先将利息收回好象保护了自己的利益,其实该做法直接损害的就是出借方的利益(如果出 借方有投资的目的)。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事先 扣除利息实际等于减少计算利息的本金。
3、在民间借贷中,出借方特别要注意不要出现复利的计息形式。
有的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没能按照约定收回全部本金,便将以前拖欠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贷 给借款人并计算利息,这种做法就是人们俗称的“高利贷”。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这种行为,如果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不支持利息。 由此可见,计算复利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吃亏的只能是出借方。
方法/步骤
1、问清用途。
《民法通则》规定,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无效。所以,问清用途很重要,若明知借钱是用于赌博、诈骗等违法活动,不仅可能血本全无,还要赔进罚款。
2、摸清信用。
要从平时交往中出手是否大方,用钱有无计划,有无正当收入等细节综合分析估价偿还能力和信用度。对一时急需如看病、上学、建房等有偿 还能力的尽可放心地借。对出手大方、花钱无度、不守信用者坚决不借。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即使诉讼,穷尽法律措施,没有偿还能力,最后也难以执行到位。
3、莫贪高利。
高利、利滚利,借款人往往以高利息为诱饵借款或非法集资。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借贷利率,因利率发生争议可比照 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年利率24%(含本数)以内的利息有效,受司法保护;
年利率24%至36%(含本数)之间的利息为自然债务,当事人可以自愿给付,司法不予干预;
36%以上的利息为无效,即使给付了也可以请求返还。
在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后,民间借贷活动应当遵守上述利率标准,依法、合理计收利息。
4、核对身份。
问清是个人还是其单位借款。如债务人身份不明,在诉讼中,就有可能在单位借款与个人借款之间相互推诿,给实现债权带来麻烦。同时,最好能留下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防止日后可能诉讼而不知对方基本情况。
5、定好还期。
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按约定;没有约定的,随时可请求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分期返还。不约定归还期限虽可随时要求返还,但却让借款人有了拖延的机会。出借时约定还期,有利于及时偿还。
6、提供担保。
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为保险起见,可要求借款人 提供担保或第三人为保证人,数额较大还可公证,在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如是房屋、车辆或记名债券、股票、定期存折,在仔细审查证件有效性的同时,要到有关部 门登记。
7、签订民间借贷欠条。
一旦借款人否认,难以举证,诉到法院也是败诉。所以,要订立书面协议或写借条,写清双方姓名、住址、借款数额、借还款时间等合法内容。同时要求借款人当面书写借条并亲笔签名,最好有人在场见证。
8、及时追要。
到期不能归还,一定要及时追要。如仍不能归还,则要及时起诉。因为,《民法通则》第 135条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为2年。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无法讨回借款。
六
微信聊天记录可否作为证据使用?
首先,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民事案件,包括民间借贷案件当中是特别重要的环节,所以我们在参与民间借贷的过程当中,对于出借人来讲,一定要保存收集好证据。证据除了借条、欠条、借款合同、转款的凭证,这些都非常重要,那么现在很多的借贷可能还涉及到其他的一些证据叫电子证据,包括微信聊天的记录、支付宝的记录以及短信、电子邮件等等这些非传统的纸质证据形式。
那么我们国家的合同法,还有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也都规定了,这一类的电子证据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那么这些证据跟传统的证据有很大的不同,就是数量很大,保存起来可能也不方便,同时也有可能容易被篡改。比如说冒用别人的微信账号去借款的情况,如果说走到了司法程序,法院还是认可所证明的内容,所以保存这类的证据也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有一点需要提醒的,由于这些证据容易被修改,或者是说容易遗失,那么法院通常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这些证据它并不能单独使用,也就是说在法官判案的时候,他会结合其他的一些书证或者是其他的证据来对这些电子的信息进行比对,或者是说互相来印证,这样的才能最终做一个事实的判断。
小编提醒:
1、写借条如果注意到以上几个要素,实际上就形成一份比较完善的借款合同了。在此基础上,建议大家将这份借款合同做公证,更有利于解决纠纷。
因为我们国家法律上规定了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也就是说,假如这个借款人到期不还款了,出借人可以拿着这个公证的债权文书,直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就省掉了去法院诉讼的程序,方便出借人将来的维权或清偿。
2、即使是亲戚朋友之间借款,也要“先小人后君子”、“亲兄弟明算账”,绝不能用君子协定、口头协定代替书面协议。还款时,要收回欠条,如果欠条没带在出借人身上,要让出借人写个收据,这样可以有备无患。
3、虽然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借贷是用于非法活动,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要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因此,出借人在借款给借款人时,一定要了解好借款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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