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司总会遇到或大或小的麻烦事,其中就数债权债务最多,比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但A欠B公司材料费多少万,还一直不还,如果要上法庭,B公司怎么才能有更大的胜算呢?
一般来讲,打债权纠纷官司时当事人应提供以下5种证据:
① 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收据、欠条等相关证据。
注意要点:借条与欠条作为债权凭证,都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两者在法律上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即借条能够证明欠款事实的存在,欠条却不一定因借款而形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慎重查明欠条形成的原因。
② 如果在案件中,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
注意要点:由于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做担保的,在签订保证合同时,要重点考察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代为清偿能力)。首先,要避免无效保证合同的出现,其次是要防止保证期间超过的风险。同时,贷款人应明白,在合同关系中,仅起居间介绍作用的人,是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只有明确表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愿意代为履行”的完全行为能力人,才被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合同有保证人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并经保证人签字确认。
③ 债权人已履行给付义务而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银行汇款凭证、或者在场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
注意要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 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被告否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原告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上述指导意见一致认为:出借人仅提供转账凭证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对出借人设立了严格的举证责任,被告只需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及对诉争款项提出相对合理的解释即视为完成举证责任。在被告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视出借人尚未完成其证明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出借人,由出借人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④ 特殊情况下也可提供视听证据,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注意要点,使该视听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⑤ 有证据证明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可根据情况选择提供或者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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