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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形态之多少?

发布时间:2017-11-27 16:20:38

阅读量:18632


  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即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商品房买卖合同债权主体实现债权及债务主体履行债务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是其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其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该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第二,该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第三,该违约责任将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注重对守约方及弱势方的保护。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一般合同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中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其弥补损失的补偿性。然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别规定了在多种情况下,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第四,该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自愿原则,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作为一般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特殊规定。同样,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亦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仅在法律法规等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开发商逾期协助业主办理产权转移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3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形态

  综合我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笔者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预期违约。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1、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开发商在约定的交房期限届至前因房价上涨等原因明确表示不愿卖房,即构成预期拒绝履行,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

  第二,实际违约。主要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此处不能履行和拒绝履行均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其最终反映形式为迟延履行或不履行。迟延履行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条二款明确规定了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不履行,则是当事人不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表示,在此情况下,违约方应依严格责任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房屋质量、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房屋质量不适当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情形。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法要求对方承担修理的违约责任,除了以承担违约责任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外,守约方亦可要求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第四,其它违约行为。是指除上述违约情形外的其他履行附随义务时存在的违约行为。

  购房合同中违约多数由开发商引起,实践当中,最为觉的开发商违约责任形态主要包括:逾期交房、面积出现误差、设备及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变更规划设计、房屋质量不合格、未按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违约情形均作出了较为具体明确、便于操作的规定。

  4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在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承受的制裁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等。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实际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是指在合同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守约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其构成要件有:(1)存在违约方的违约行为;(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另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多种情况下,商品房买卖中的买受人可以选择要求对方以继续履行合同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亦可要求与对方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如该司法解释的第十四条第(二)项。

  (二)采取补救措施。主要包括:1、修复。2、返还价款。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交付的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时,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返还价款的责任,基于公平原则,当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买受人应当补足误差在3%以内的房屋价款。

  (三)赔偿损失。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违约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的责任。

  (四)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五)支付违约金。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须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违约金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来源:网络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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