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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看人心,为了30万损失一个真心朋友!不值

发布时间:2021-04-25 15:37:00

阅读量:11776

俗话说得好,

多个朋友多条路;
俗话又说,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
俗话还说,岁寒知松柏,患难见交情。
小编这里还有一句俗话,

金钱是检验朋友的唯一标准!

哈哈,玩笑归玩笑
小编觉得钱不一定是检验朋友的标准,
但是一个经不住金钱考验的朋友
绝不是一个值得信赖的朋友
下面这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案例回顾

杨某某做生意想借点钱,于是向陈先生借钱,但杨某某的资信状况不好,陈先生有顾虑,就拒绝了他的借款请求。杨某某又从身边朋友中搜索了一圈,想到了张先生,但是张先生也没闲钱借给他。杨某某想了一下,张先生是公务员,资信状况良好,于是提了个意见,让张先生向陈先生借钱,然后转借给自己。

张先生心软,又想帮助朋友,就同意了。

2016年9月1日,张先生以月息2.7%即每月利息8100元的代价向陈先生借款30万元。同日,张先生将30万元借款转借给杨某某,约定月息也为2.7%即8100元,也就是说张先生一分差价都没赚把钱全部转手给了杨某某。

到了陈先生催要借款的时候,张先生多次向杨某某讨要,杨某某却置若罔闻。张先生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五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某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7%计算的借款利息。



庭审时,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张先生向法庭提交了借款合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还款承诺书等证据。
张先生说
陈先生将30万元借款汇入自己的银行卡内后,自己将银行卡交给杨某某,杨某某利用自己的POS机刷卡三次,每次刷10万元,以刷卡消费的方式把钱转到自己卡里。这一说法得到杨某某的认可。


在法庭上
杨某某辩称,
借款后自己已经归还了部分本金,现在只欠张先生借款本金20多万元。他还提出,张先生与自己是合伙投资的关系,两个人共同经营汽车装饰美容生意,本案的30万元借款就是用来交付汽车美容店房租的。



五华法院调查以后表态: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杨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但利息的约定不能超过年利率24%。本案中,杨某某向张先生借款30万元,约定的利率为月利率2.7%,该利率已超出了法律规定,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小编换算了一下,24%年利率换算成月利率为2%,超过法定年利率的部分不受保护,就是超过月利率2%以外的部分即0.7%不受保护。也就是说,张先生自己向陈先生支付每月8100元的利息,却只能向杨某某要回6000元,一个月净赔2100元!

法院还认定,本案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对借款期限作出约定,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承诺书也没有对借款期限作出明确,因此原、被告的借款合同视同为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因此张先生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虽然杨某某向法院呈述自己已经归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但他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只能是空口无凭。

最终,五华法院判决,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张先生借款本金30万元及该借款本金自2016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张先生为了朋友也算是两肋插刀了,毕竟这年头最难的就是借钱!张先生从陈先生那里借了钱,利息一分都没加就原样给了杨某某,没想到杨某某最后不仅不还钱,还要狡辩说自己还过了。

本案中,陈先生是非常明智的,知道杨某某资信状况有问题就直接拒绝借钱。最心疼的就是张先生了,出于好心帮朋友忙,最后自己还要赔钱!这次,杨某某不仅要还清30万元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他最大的损失就是失去了张先生这样一个真心为自己的朋友!


本案判决已生效

转自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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