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0年11月30日晚上11点多,一位上初中的13书女孩被叫到校长办公室“谈话”,在办公室里,小琳受到殴打体罚,原因是校长怀疑女孩和男同学谈恋爱,并且发生了关系。
在谈话中,校长言语之间十分恶心,多次向女孩询问变态问题,并且没有经过调查的情况下就说小琳和男同学发生了关系,要求女孩写“悔过书”。
而这份“悔过书”的内容必须是小琳如何和男同学发生关系的,因为自己根本没有做过这件事,所以小琳拒绝写。之后该名校长就拿着画图的板子击打女孩的屁股和背部。
遭到殴打之后女孩吓坏了所以按照校长的话,他口述了一句话,自己写了一句话。在采访中,小女孩哭泣地说:“他说了一句话,我写了一句话。” “我很害怕,不想写。校长再次用棍子打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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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校长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该校长的行为,学校或者教育部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者撤销校长职务,甚至可以考虑和其解除聘任关系。
依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如果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校长的后果是用棍子殴打小女孩,使学生受到轻伤,这是法律不允许的故意伤害学生健康的行为,或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后,该校长强迫该初中女生写性行为检讨书,以对其进行殴打逼迫其写性行为检讨书,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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