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年来,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用房产或是汽车等有价值的物品偿还债务,解决债务纠纷已变得很普遍。双方签署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有效性,实质上是对债权的保证,属于有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成为一种新型的合同关系。
“以物抵债”是指最初欠他人的一定金额,但在期限届满后无法偿还,然后同意使用其他方式偿还债务,或者在借款时,同意如果无法及时偿还债务,将使用特定对象偿还债务。从成立之日起,有两种偿还债务的情况:一种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达成的协议,即如果将来无法偿还债务,则将“以物抵债”的方式偿还债务。二是双方协商在债务履行期满后“以物抵债”偿还债务。
“以物抵债”的具体处理方法是:
如果当事各方在债务结算期届满前明确同意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未能履行抵债物归债权人所有的债务结算协议,则该协议将被视为无效,因为该协议违反了禁止流押、流质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双方同意在债务到期后约定“以物抵债”,替代还款是一项实际的法律行为。如果仅同意偿还债务而没有实际执行产权转让,则原始债务尚未消除。产权实际转让后,原债务同时予以抵销。
仟律网提醒大家,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约定以物抵债,但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的,如债务人反悔,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法院应不予支持。但经释明,要求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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