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男性在公共场所对女性进行各种猥亵行为。但是,有些女孩不会抵抗或阻止这种人渣和变态行为,没有证据证明,这种行为还构成违法犯罪吗?
案例回顾:
2019年4月17日下午17:00左右,被告徐某乘坐某线地铁。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他利用了地铁上的人群,先从后面触摸受害女孩的XX,然后用身体将受害女孩推到地铁门的侧面,使其无法逃脱和抵抗,用力将他的手放在受害女孩的衣服上,并触摸受害者的XX区域,持续约30分钟,直到车辆停站。离开之后,女孩立刻赶到当地的派出所报警。
被告在地铁上做了这样无耻的举动,不断触摸女孩的敏感部位,甚至把手伸进女孩的衣服去触摸女孩。这个女孩没有抵抗,忍受了30分钟。在这种情况下,男孩的行为如何认定?可以假定它是自愿的吗?
仟律网在线:
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未经女孩同意强行触摸女孩并进行各种淫秽行为的行为,将被视为强制猥亵,并将对他们犯下猥亵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男孩在地铁上对女孩进行了30分钟的猥亵,属于强制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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